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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省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实施方案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8-03-13 03:12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以及市的有关要求,为做好上级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省国土资源厅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的情况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省国土资源厅共调整职权事项18项(详见附件),与我单位有关的对应调整事项15项,其中:委托2项行政许可事项、1项行政裁决事项、12项其他事项。

二、调整事项及落实措施

1.事项名称: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省国土资源厅将“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行政许可调整委托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跨地级市项目用地除外)。我单位将在办理原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市级权限基础上,增加受理在东莞市内原由省管权限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用地预审申请,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工作方法进行办理。

按规定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办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资源规划科

2.事项名称:中央和省财政投资的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将“中央和省财政投资的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竣工验收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我单位严格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6〕9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验收组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按规定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办沟通,调整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矿产资源管理科

3.事项名称: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肇庆、清远12市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项目和分批次用地审核。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肇庆、清远12市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项目和分批次用地审核”调整委托所在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审核。我单位将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调整相应的申请审批流程,按委托职权开展审查、报批工作。

按规定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申报单位办理,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土地利用科

4.事项名称: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肇庆、清远12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肇庆、清远12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调整委托所在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审批。我单位将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调整相应的申请审批流程,按委托职权开展审查、报批工作。

按规定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申报单位办理,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土地利用科

5.事项名称: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肇庆、清远12市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省厅、省政府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肇庆、清远12市征地补偿标准裁决。”调整委托所在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裁决。我单位将按照《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调整相应的申请审批流程,制定承接省级事项操作规程,按委托职权开展审查、报市政裁决等工作。

按规定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申报单位办理,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土地利用科

6.事项名称: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10市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审核。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10市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审核”调整委托所在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审核。我单位将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调整相应的申请审批流程,按委托职权开展审查、报批工作。

按规定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申报单位办理,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土地利用科

7.事项名称: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占国有未利用土地及农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非农业建设审批事项。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将“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占国有未利用土地及农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审批”其他事项调整委托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审批。我单位将在办理原事项“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农地转用和使用未利用地审核”的市级权限基础上,增加受理在东莞市内原由省管权限审批的建设用地占国有未利用土地及农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非农业建设审批申请,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工作方法进行办理。

按规定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申报单位办理,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资源规划科

8.事项名称:“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审批。省国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将“‘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审批”其他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市政府审批,省负责备案、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我单位将按照省《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开展相关审查工作。

按规定将该事项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市城市更新局土地管理科

9.事项名称:“三旧”改造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省国资源厅、省政府将“‘三旧’改造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其他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审批,省负责备案、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我单位将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审查工作。

按规定将该事项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市城市更新局土地管理科

10.事项名称:“三旧”改造涉及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省国资源厅、省政府将“‘三旧’改造涉及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委托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审批,省负责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实施监督。我单位将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审查工作。

按规定将该事项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市城市更新局土地管理科

11.事项名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省国土资源厅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其他事项实行重心下移,下放由地市实施,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我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联合有关部门,以属地审批为原则,开展有关的审批工作。

按规定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申报单位办理,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资源规划科

12.事项名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地块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地块验收”其他事项实行重心下移,下放由地市实施,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我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联合有关部门,以属地审批为原则,开展有关的验收工作。

按规定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申报单位办理,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资源规划科

13.事项名称:中央和省财政投资的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设计(实施)方案审查。省国土资源厅将“中央和省财政投资的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设计(实施)方案审查”其他类别事项下放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设计(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我单位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3〕233号)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根据评审专家组有关意见及评分,作出同意审查或不同意审查的决定。

按规定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申报单位办理,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矿产资源管理科

14.事项名称:中央和省财政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设计(实施)方案审查。省国土资源厅将“中央和省财政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设计(实施)方案审查”其他类别事项下放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设计(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我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和省级财政支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2〕7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根据评审专家组有关意见及评分,作出同意审查或不同意审查的决定。

按规定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申报单位办理,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矿产资源管理科

15.事项名称:中央和省财政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竣工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将“中央和省财政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竣工验收”其他类别事项下放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竣工验收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我单位严格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6〕9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验收组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按规定纳入我单位权责清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编制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申报单位办理,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科室:矿产资源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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