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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管理知识问答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08-06-24 07:48 来源: 市自然资源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国土管理知识问答

一、为什么要加强耕地保护,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答: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耕地保护不仅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也是今后我国经济发展和土地管理工作面临的艰巨任务。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已从3.9亩降至1.39亩。1998~2006年,我国耕地面积从19.45亿亩减少到18.27亿亩,平均每年减少1475万亩。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今后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还会进一步增加,人均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资源短缺的状况难以改变。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耕地是农业的基础,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在科学技术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的前提下,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必须以保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作保障。

为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18亿亩耕地是未来5年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一道红线。20069月在国务院召开的149次常务会上,国务院领导强调18亿亩耕地的红线坚决不能突破,不仅要管到2010年,而且要管到2020年甚至更长时间。

二、村民委员会对耕地保护的责任是什么?

1、监督村民依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2、制止村民损害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行为;

3、依法维护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4、尊重村民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村民符合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

5、执行乡(镇)人民政府科学合理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村民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

6、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动态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基本农田的动态变化趋势。

三、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是指什么?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要求五不准,即: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将平原(平丘)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移植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四、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哪些规定?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故非本村集体成员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的都不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标准(我市规定每户限额为150平方米)。故一户多宅(两宗以上宅基地相加面积不大于150平方米的除外)的,只能按一处登记,多出部分暂不办理确权登记。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土地使用者因继承、赠与、转让等原因变更为直系亲属或本村村民的可以直接申请变更登记。

5、经土地登记的土地(即已办领土地使用证的),原土地使用证用途是宅基地的,而使用者擅自改变用途的,不能申请换发证或变更登记。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7、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村居民公寓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东府〔2004179号)精神,我市自2004101,除市政府同意的项目,国土部门不得审批新建独院式私房用地,建设部门不再新办独院私房报建,房管部门不再核发独院私房房产证。

8、市府办《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东莞市村居民公寓建设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81号)明确,我市鼓励建设农民公寓项目,解决农民住房困难问题,有效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建设农民公寓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拆旧建新和一户一宅原则,人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五、工业用地必须进入有形土地市场公开交易么?

继经营性用地全面实行公开交易后,2006831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要求将工业用地纳入公开交易范围,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我市土地等别属第五等,最低价标准为384/平方米。对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耕地补偿制度,也就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者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七、哪些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199731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3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10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1)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违法行为。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上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八、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九、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是什么?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十、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十一、对破坏耕地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十二、对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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