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清溪镇重河村宾利商标厂项目“1+N”总体实施方案批复的通知》公告
根据省、市城市更新政策及《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实施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东自然资〔2023〕311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注销清溪镇重河村宾利商标厂项目“1+N”总体实施方案批复,现予以公告(见附件)。
附件:关于注销清溪镇重河村宾利商标厂项目“1+N”总体实施方案批复的通知.pdf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