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已经批准我市2宗“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及旧村庄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现公告如下:
东莞市“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及旧村庄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结果公告 .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