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工程位置:
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了加强东莞市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建设单位应按《东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收集整理齐全,并按要求移交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在工程建设前期应向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咨询工程档案的整理标准和要求。移交的内容和要求见《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送审目录》、《东莞市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送审目录》等移交目录及整理规章。(咨询电话、下载地址:http://nr.dg.gov.cn/scjdag/index.html)。
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做好本工程形成的档案资料的收集、汇总工作,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相应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工程竣工后,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前,提请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四、验收和移交分级受理范围:1、市城建档案馆受理范围:(1)国家、省、市级财政投资建设工程;(2)市级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和水利工程;(3)市区四街道、寮步镇、滨海湾新区、东莞港港区内的建设工程;(4)全市范围内的医院、学校、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工程。2、镇级受理范围:市级受理范围以外的其他工程。
五、对逾期不按规定移交档案者,我局将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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