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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概况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9-05-27 03:26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东莞市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加挂东莞市海洋局牌子。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拟订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土地、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相关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二次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自然资源流转工作。

(六)负责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海洋、矿产、森林、草原、湿地相关的功能区空间规划,协助编制和实施其他相关专项规划。负责规划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次区域、园区、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七)负责落实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本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负责全市建设用地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依法提出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和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承担规划实施管理的“一书两证”核发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验线管理工作,负责已审批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负责全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城市设计工作。牵头提出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品质与建筑设计水平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或者审查重点(节点)地区城市设计和公共空间、公共景观规划,提高城市设计水平,推动城市品质提升。负责统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乡村规划管理工作。

(十)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规划空间布局,优化自然资源的空间配置,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十一)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三)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落实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五)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报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要求。

(十六)负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组织海洋战略研究,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拟订海洋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七)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八)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九)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市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二十)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一)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组织实施相关行政执法工作。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二十二)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二十三)划入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市委的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市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市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局与市交通运输局、市轨道交通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工作衔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全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及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拟订交通专项规划,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提出衔接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轨道交通局参与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全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及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报批,在各层次城市规划中落实交通设施用地。

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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