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推进空间资源科学保护和高效利用,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质量和审批效率,切实做好国家和省详细规划管理要求出台前的过渡期工作,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控规管理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践行规划新理念
(一)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全面加强生态与耕地资源保护。控规编制应尊重、顺应和保护自然,坚持保护优先、安全优先、底线约束、绿色发展的原则,落实最严格的生态保护、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连片生态、农业用地。统筹生产、生活与生态三大空间布局,合理划定控规编制范围,协调处理好建设用地与山体、河道、农田等自然地形地貌的关系,以低冲击开发为导向,加强山边、水边、田边建设用地在功能业态、开发强度、风貌景观等方面的规划管控,严控挖山填湖,促进三生空间和谐共融。
(二)树立总体最优思维,统筹谋划提升整体空间价值。控规编制应从以往的项目导向思维向总体最优思维转变,把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作为目标,摒弃以往把要素对立起来的思维惯性,真正确立起系统的概念。要加强研究谋划,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注重规划的整体性、综合性和协同性,提升整体空间价值;要深入研究优化各类功能要素组合关系,在落实上层次规划、满足技术规范等基本要求上,努力寻求最优资源配置和空间布局方案;要统筹兼顾片区长远谋划和项目近期实施的关系,在锚固片区长远发展的关键要素和基础设施支撑、预留未来发展弹性空间的基础上,协调优化近期项目的用地边界、空间形态和交通组织等要素,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提升城市品质和活力。控规编制应以搭建经济社会发展和优质公共服务的空间平台为落脚点,聚焦人民群众的需求,努力创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良好环境,完善多层次的公共服务供给,让人民有更多获得感,为人民创造更加幸福的美好生活。以建设优质生活圈、产业社区为抓手,集中设置社区服务中心,落实设施类型、规模和位置等相关要求,完善城市功能。注重规划控制和预留尺度宜人、连续可达的街心公园、亲水岸线、运动场地、慢行空间等公共开敞空间,营造具有城市特色、人文活力的公共场所,增进社会交流,提高城市活力。把城市品质提升同保护历史遗迹、保存历史文脉统一起来,妥善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为一体,让人们记得住历史、记得住乡愁。
(四)强化规划管控传导,落实衔接国土空间控制要求。严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管控界线,衔接细化片区功能和建设用地规模等要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过渡期,要严格落实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管控要求;加强与教育、轨道交通、历史文化、绿地系统、蓝线、黄线、海绵城市、抗震防灾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落实相关管控内容;以提升城市空间品质为导向,以保障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承载力相匹配为前提,切实加强与控规范围内的城市更新、轨道站点TOD等规划的衔接协调。
二、改进编制方法
(五)分层编制,建立“控规单元—街坊—地块”三级管控体系。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划定控规单元,以控规单元为基本单位,传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分解落实各类管控指标要求,控规单元层级要谋划单元的主导功能、空间结构、框架体系、重要设施等底线型、框架型内容。将控规单元划分为若干街坊,街坊层级要明确街坊主导功能、总建筑面积及住宅建筑面积、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控制要求。地块是组成控规街坊的基本单位,地块层级要确定地块的基本规划条件,形成地块开发图则,作为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依据。
(六)分区引导,明确不同类型地区规划编制重点。优先开展城镇中心区、市镇重点发展片区、城市更新连片改造区、轨道站点TOD地区及储备土地等区域的控规编制工作。控规编制应区分增量地区、存量地区、历史保护区、发展预控区等不同类型。增量地区要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衔接,处理好开发建设与生态要素、耕地的空间关系,明确新增用地的规模与边界;存量地区要开展详尽的现状调查,摸清权属情况、更新改造意愿,明确城市更新的目标、类型以及时序,并提出城市更新指引要求,确定需要规划管控的道路骨架、生态结构、重要设施等内容;历史保护区要与历史保护相关规划做好衔接,落实各类保护对象的管控要求;发展预控区包括纳入土地收储整备区域、轨道站点TOD规划在编区域,及近期开发意向不明确的地块,可留白处理,并做好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衔接和预留。
(七)分类管控,对不同性质、不同供地方式的用地实行差异化管控。公益性用地从优从简,在符合技术规范的前提下鼓励提高开发强度、增加设施规模、提升服务水平、补齐民生短板,国有划拨、集体自用方式供地的公益性用地可根据项目立项批复等确定具体控制指标。产业用地从宽从速,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满足基础设施支撑条件的前提下鼓励适当放宽容积率,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其他控制指标可结合产业生产工艺实际需求确定。经营性用地从严从紧,在土地出让前可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城市设计等,采用刚性和弹性结合方式对控制指标科学赋值,土地出让后应严格按规划条件执行。
三、提高编审效率
(八)规范编制流程、明确工作重点。新编控规分为编制计划、规划草案、规划成果三个编制阶段。编制计划阶段,应合理确定控规编制范围,对控规编制的重点难点进行提前预判,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思路。规划草案阶段,应传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以及各专项规划的管控内容,分解落实各类管控指标要求,确定单元的主导功能、空间结构、框架体系、重要设施等底线性、框架性内容,明确各街坊的主导功能、总建筑面积及住宅建筑面积、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控制要求,形成规划草案成果。规划成果阶段,应根据《东莞市过渡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要求形成完整的控规成果,其中近期建设地块编制到地块层级深度;非近期建设地块及开发意向不明确的地块可编制到街坊层级深度,待开发意向明确后,再细化至地块层级深度,形成地块开发图则。
(九)精简编制成果、提升编制效率。将控规成果整合为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法定文件是规定控规强制性内容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应将实施规划蓝图的渐进式动态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尽可能在规划文本、地块图则中进行说明备注,包括历史遗留问题、远期管控要求、临时过渡使用、同步实施或激励实施、留白用地使用条件等。技术文件是法定文件的编制基础,重点梳理现状情况、权属和已批已建项目情况,阐述规划编制的思路与要求,为控规实施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突破和调整限制内容的街坊细化,须开展专题论证研究,按照控规一般修改程序同步对控规进行调整。将仅涉及公共设施用地和传统工业用地的街坊细化审批权依法依规委托至市自然资源局(功能区管理机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因公共设施实施的需要,仅细化街坊路网、竖向标高、市政管线,落实公共设施用地和指标等内容,其他经营性用地留白处理,涉及邻避性设施的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有效反对意见的街坊细化;二是在符合街坊限制内容并落实引导内容的基础上,符合以下要求,且街坊内不涉及其他新型产业用地或经营性用地的街坊细化:1.1.工业保护线内的工业、仓储用地容积率不超过3.0(“工改M1”容积率放宽至不超过3.5);2.2.工业保护线外的工业、仓储用地容积率不超过2.5;3.3.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松山湖园区(含生态园、东部工业园企石辖区)和水乡功能区重点统筹单元内工业用地容积率不超过4.0。控规未覆盖的城市更新单元,参照控规审批程序批准的传统产业类、新型产业类、产城融合类、公益类城市更新单元前期研究(单元规划)纳入规划信息平台管理,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
(十一)加强部门联动,提高规划科学合理性。控规编制阶段应加强部门联动,信息互通共享,主动邀请各部门参与到规划编制工作中来,形成合力共同描绘规划蓝图。规划编制主体应主动及时了解各部门的发展诉求和管控要求、各行业发展趋势,协调衔接各专项规划,科学配置各项资源和设定规划指标。控规草案应主动征求各相关部门、相邻镇街(园区)等的意见,各部门、镇街(园区)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对意见存在分歧的规划编制主体应及时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意见提出单位,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四、加强控规维护
(十二)系统整体谋划控规调整。镇街(园区)应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系统评估已批控规的实施情况,从规划跟着项目走的被动控规调整局面,向主动系统维护转变,避免频繁调整控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项目招商引资需求,对已不适应发展需要的控规,应及时启动控规整体修编工作,以保障控规体系的科学、合理性,更好的引导项目按规划落地。在项目招商选址环节,应建立规划提前介入机制,提前对项目选址可行性进行研判,对选址不合理的应及时优化选址。鼓励镇街(园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等方式确定高水平规划设计单位、电子校核单位,提升规划编制质量和效率。
(十三)分区分类加大放权力度。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松山湖园区(含生态园、东部工业园企石辖区)、水乡功能区重点统筹单元内仅涉及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且不超过4.0的,可按控规局部调整程序办理。简化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的送审材料要求,工业提容项目控规调整阶段无需提供建筑模拟方案,由属地镇街(园区)加强后续产业业态监管。进一步提高详细规划委员会会议频次,产业项目、非邻避性公益项目控规调整公示过半的均可向市详细规划规划委员会申请并联审议,控规调整方案通过市自然资源局(功能区管理机构)技术审查后,可同步办理土地出让前期手续。
(十四)细化邻避设施控规调整要求。根据对社会民生影响程度的大小,对涉及邻避性设施的控规调整设置不同的审查程序。涉及110KV及以上变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殡仪馆等大型邻避设施,以及在批前公示期间收到有效反对意见的邻避设施控规调整,按照控规一般修改程序进行审批。其他邻避设施的控规调整,开展不少于30个自然日的批前公示后,按照控规局部调整程序审批。
(十五)按需补充规划执行论证类型。在控规实施阶段,市自然资源局(功能区管理机构部门)可结合立项文件、技术规范和相关专项、城市设计、技术论证等规划管控要求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符合《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修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前提下,对控规进行深化、细化、优化。
请各单位按上述要求开展具体工作,切实做好控规编制质量和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对执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向我局反馈。今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有新规定的,以及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新要求的,按其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东莞市过渡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0906_排版.docx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