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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然资源领域重点新规汇编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9-12-04 14:44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一、空间规划方面

  1、2019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颁布。“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若干意见”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的意义、要求、总体框架、编制要求几方面作了明确阐述,并从“实施与监管、法规政策与技术保障、工作要求”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提供了依据。

  (http://www.gov.cn/xinwen/2019-05/23/content_5394187.htm)

  2、2019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提出明确要求,将三条控制线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经红线。

  (http://www.gov.cn/zhengce/2019-11/01/content_5447654.htm)

  3、2019年5月28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现“多规合一”,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还要求做好过渡期内现有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明确国土空间规划报批的审查要点,改进规划报批审查方式,简化流程、压缩审查时间。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作为当前工作重中之重。

  (http://gi.mnr.gov.cn/201905/t20190530_2439129.html)

  (一)2019年,国家对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进行了多项改革和修改: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https://www.gov.cn/xinwen/2019-08/26/content_5424727.htm)

  2.自然资源部公布《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这次部门规章清理工作是自然资源部组建后进行的首次清理,力度之大前所未有。经过清理,决定废止8部,打包修改15部,废止和修改的数量占规章总数的近一半,涉及300多个具体条款。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0/content_5469651.htm)

  3.自然资源部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作为产业用地政策“工具包”,《指引》分4章28条,系统梳理了近年来国家出台的支持产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重点对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企业转型升级、民生服务设施建设等领域用地政策的实施进行了说明,以指导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用地提供良好服务,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取得土地要素。

  (http://gi.mnr.gov.cn/201905/t20190515_2411617.html)

  4.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提出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简化报件审批材料等改革措施,切实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http://gi.mnr.gov.cn/201909/t20190920_2468404.html)

  (二)2019年,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其他部门就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制定了多份文件并颁布实施,具体如下:

  1、2019年1月14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要求加快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指标;措施要求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妥善处理“一户多宅”、超面积或者没有土地权属来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等。

  (http://nr.gd.gov.cn/gdlr_info/rule/law/local/content/post_2528288.html)

  2、2019年4月9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执行。要求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和土地复合利用,引导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工业项目改造升级,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土地兼容使用;要求严格产业项目用地供应前置条件、加强园区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盘活利用园区低效建设用地和加强园区土地租用监管;鼓励园区集体土地创新利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等。

  (http://nr.gd.gov.cn/gdlr_info/rule/law/gfxwj/content/post_2282941.html)

  3、2019年4月23日,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其他五部门于共同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8号)。《通知》就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难用地贵问题制定相关措施,强调加强规划计划统筹调控,将中小企业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系进行审批和管理;加快工业项目前期审批,将工业项目备案权限下放到市或县(市、区);加大工业用地有效供给,安排一定比例储备土地优先保障中小企业用地需求;创新工业用地模式、支持拓展用地空间;明确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登记,允许制造业中小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降低工业用地出让价格、降低厂房租赁成本等。

  (http://nr.gd.gov.cn/gdlr_column/cyyd2019/content/post_2878356.html)

  4、2019年5月14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2019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明确土地卫片执法要求。

  (http://nr.gd.gov.cn/zwgknew/tzgg/tz/content/post_2740984.html)

  5、2019年8月26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以及我省法规、规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梳理政策实施要点,以指导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http://nr.gd.gov.cn/zwgknew/tzgg/tz/content/post_2741013.html)

  6、2019年9月,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的通知》,通过合并或者同步办理部分用地和规划许可事项,极大缩短相关审批工作时间,助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快速立项、快速上马,切实为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供给。

  (http://nr.gd.gov.cn/zwgknew/tzgg/tz/content/post_2741019.html)

  7、2019年12月1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关于乡村振兴用地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粤自然资规字〔2019〕10号),补充意见要求将乡村振兴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的使用范畴,保障用地指标;明晰设施农用地的内涵和管理要求,鼓励乡村土地复合利用和建立点状供地管理制度,强化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用地保障,优化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用地供给。补充意见为建立和完善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机制提供了规范依据。

  (http://nr.gd.gov.cn/gdlr_info/rule/law/local/content/post_2675379.html)

  (三)2019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制定了四份政策指引:

  1.《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就不同使用类型的新型产业用地地价计算规则。

  (http://nr.dg.gov.cn/older/zwgk/zcwj/content/post_3670399.html)

  2.《东莞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实施承诺制操作细则》,就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承诺制的实施作了明确规定,为实践中相关事项的办理提供了依据。

  (http://nr.dg.gov.cn/gkmlpt/content/0/208/post_208541.html#610)

  3.《东莞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办法(试行)》,从本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出发,改变原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审批程序,允许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可先行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一部分。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可直接办理相关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同时规定了政府各部门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带设计方案出让中职责及要求。

  (http://nr.dg.gov.cn/zfxxgkml/zcwj/qtwj/content/post_162631.html?ivk_sa=1024320u)

  4.《东莞市加强居住项目规划管理指导意见》,对居住用地、居住+商业(或其他类别用地)的混合用地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出严格管控,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重点地区禁止规划布局层数低的住宅,居住项目内严禁建设别墅、严格限制私家花园,保障居住区内绿化和户外活动空间的公共属性。

  (http://nr.dg.gov.cn/older/zwgk/zcwj/content/post_3670395.html)

  三、城市更新方面

  (一)2019年,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聚焦当前各地反映的“三旧”改造入库门槛高、规划调整难、税费负担重、土地征拆难等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提出19条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可概括为“两创新三支持四强化”。“两创新”,创新规划管理制度,创新审查报批机制; “三支持”,支持整体连片改造,支持降低用地成本,支持优化利益分配;“四强化”,强化倒逼促改措施,强化行政司法保障,强化项目实施监管,强化协同推进合力。

  (http://www.gd.gov.cn/gkmlpt/content/2/2595/post_2595862.html)

  (二)2019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以城市更新深化改革意见为指引,出台了七份配套性政策文件,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8日,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东莞市城市更新单元(项目)“1+N”总体实施方案审批操作细则(试行)》,明晰“1+N”总体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办理程序、办理材料、审查要点等事项,为“1+N”总体实施方案的编报和审批提供依据。

  (http://nr.dg.gov.cn/older/tzgg/content/post_3671881.html)

  2、2019年4月10日,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东莞市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方案编制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明确了单元划定方案的编制目的、编制内容、技术要求和申报材料,并对单元划定方案的申报审批流程、各单位职责分工以及方案调整、退出和监管作出了规定,为单元划定方案的编制和审查提供了依据。

  (http://nr.dg.gov.cn/zfxxgkml/qt/tzgg/content/post_208537.html)

  3、2019年5月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莞市城市更新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操作规范(试行)》,确立城市更新单一主体挂牌招商的基本运作规范,明确单一主体挂牌招商的适用范围、基本流程、地价款确定等事项,指导镇街政府、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开发企业等各相关方规范有序参与单一主体挂牌招商。

  (http://nr.dg.gov.cn/zfxxgkml/zcwj/qtwj/content/post_2435409.html)

  4、2019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城市更新 促进固定资产投资若干政策》,从“减负、扩面、提速”三个维度进一步优化城市更新政策,提出了十八条投资减负措施,加快项目落地建设,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稳定经济增长预期。

  (http://www.dg.gov.cn/zwgk/zfxxgkml/content/post_2157154.html)

  四、海洋管理方面

  1、2019年1月7日,自然资源部制定的《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颁布实施,强调对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要“坚持生态优先、集约利用;坚持分类实施、分步实施;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原则;妥善处理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围填海项目,依法处置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围填海项目。该通知就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规范化的依据。

  (http://www.rmzxb.com.cn/c/2019-01-08/2258628.shtml)

  2、2019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制定的《广东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粤府〔2019〕33号)颁布实施,“实施方案”提出“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方案要求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及处理方案要,妥善处置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围填海项目,依法处置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围填海项目,规范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审批,组织开展围填海生态修复。

  (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content/post_2274749.html)

  3、2019年6月20日,省自然资源厅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广东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关于推进广东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粤自然资发〔2019〕37号),并印发给沿海各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执行。指导意见明确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示范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提出深化海岸带管理体制改革方法、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示范工程,从而推动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等。为保障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还从资金投入机制、审批流程、管理制度建设、设立条件、组织领导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http://nr.gd.gov.cn/gkmlpt/content/2/2520/post_2520515.html)

  五、不动产登记方面

  1、2019年3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流程优化图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23号)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重点针对流程相对复杂、业务办理量大的26种不动产登记类型,制作了流程优化图。

  (http://gi.mnr.gov.cn/201903/t20190313_2398929.html)

  2、根据2019年4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进行修改,取消必须现场申请的规定。

  (http://f.mnr.gov.cn/201904/t20190416_2405356.html)

  3、2019年8月13日,自然资源部发布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内容进行修改,增加了第一百零八条,同时将《细则》中的“国土资源部”改为“自然资源部”。

  (http://f.mnr.gov.cn/201908/t20190813_2458553.html)

  4、2019年3月19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细化“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严格遵守工业建筑和高层建筑的消防要求,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的规定,核心是支持制造业企业盘活土地,同时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防范擅自改变工业物业的土地和房屋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

  (http://nr.gd.gov.cn/gdlr_column/rule/law/content/post_2527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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