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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6-10-14 09:15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镇(街)规划管理所、园区规划建设局、有关设计单位:

为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同时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根据东莞供电局的要求,并经过两局充分沟通后,现对《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作出如下修改:

一、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组线中心向两侧延伸的距离:

10千伏   7       110千伏    15

220千伏  22.5     500千伏   35

二、在特殊情况下,建筑物与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需满足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下的安全距离,具体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定。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20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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