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规划管理所、各园区规划管理部门、有关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的实用性和完整性,推进规范化管理,我局对部分条文作出了修订(修改说明见本通知附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删除第
(第
二、第
(1)当露台上空设有出挑的阳台、建筑檐口、雨棚等遮蔽物而形成顶盖(顶盖距离露台的高度不限)时,如顶盖挑出深度不超过
(2)当露台上空设有任何形式的连梁、拉梁、构架、墙体等装饰性构件时,构件视为露台的顶盖,构件的外轮廓视为顶盖轮廓,按前一条(
图4.5 露台上方构架图示
三、第4.6条增加一款: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附件:
关于修改《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
部分条文的说明
一、删除第
说明: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规划部门明确要求封闭的阳台,作为事前公开的规划用地条件,也应按照上述规则进行面积计算,不具备豁免或优惠条件。
二、第
说明:现行的《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中对露台上空遮蔽物的规定不够详细,现增加了对遮蔽物的面积比例规定、增加了露台上方设置构架的计算方法,能够涵盖更多的情况。
三、第4.6条增加一款。
说明:本条旨在引导在住宅建筑中尽量设置内走廊。由于外走廊自身的空间特性,无法起到遮风挡雨的作用,设置在住宅建筑的户内显然不符合使用功能;而设置在住宅建筑的公共区域(如电梯间楼梯间等),也容易引起地面积水渗漏等问题,而带有可开启玻璃窗的内走廊则更符合功能的需求。所以规定住宅建筑中的内、外走廊均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