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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和明确“三旧”改造行政审批若干措施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7-07-21 08:15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东规发〔20175

关于简化和明确三旧改造行政审批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简化和明确三旧改造行政审批流程,现将有关简化措施通知如下:

一、以下类型的控规微调,可先行完成控规微调后,以按控规实施的方式申报改造单元批次计划和进行改造。控规调整时,以改造项目界线为单位进行指标核算,在图则中须标注改造项目界线以及公共设施用地的移交责任,作为编制改造单元前期研究报告(一图一表)、签订改造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依据,确保改造项目界线内的用地同步拆除、同步移交。

1街区内地块合并使用,且不涉及规划技术指标调整的。

2地块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改变,且改变后仍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要求的,城市重点地段和节点对上述指标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3增加公益性用地,不造成周边其他公益性用地面积减少,且改造项目界线范围内总建设规模不增加的。

4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划定规则的通知》(另行下发)对控规用地进行细分和规整,且改造项目界线范围内总建设规模不增加的。

二、简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申报程序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作为控规调整的附件,上报规划局审查和规委会审议,相关程序和要求按控规调整的规定执行,单元规划不需要单独申报。

三、已通过三旧改造政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改造项目,需要调整建筑限高和建筑密度的,按照《关于施行〈建设项目调整建筑限高和建筑密度管理细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东莞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124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              20171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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