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规发〔2017〕5号
关于简化和明确“三旧”改造行政审批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简化和明确“三旧”改造行政审批流程,现将有关简化措施通知如下:
一、以下类型的控规微调,可先行完成控规微调后,以按控规实施的方式申报改造单元批次计划和进行改造。控规调整时,以改造项目界线为单位进行指标核算,在图则中须标注改造项目界线以及公共设施用地的移交责任,作为编制改造单元前期研究报告(“一图一表”)、签订改造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依据,确保改造项目界线内的用地同步拆除、同步移交。
1、街区内地块合并使用,且不涉及规划技术指标调整的。
2、地块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改变,且改变后仍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要求的,城市重点地段和节点对上述指标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3、增加公益性用地,不造成周边其他公益性用地面积减少,且改造项目界线范围内总建设规模不增加的。
4、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划定规则的通知》(另行下发)对控规用地进行细分和规整,且改造项目界线范围内总建设规模不增加的。
二、简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申报程序。“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作为控规调整的附件,上报规划局审查和规委会审议,相关程序和要求按控规调整的规定执行,单元规划不需要单独申报。
三、已通过“三旧”改造政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改造项目,需要调整建筑限高和建筑密度的,按照《关于施行〈建设项目调整建筑限高和建筑密度管理细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东莞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月24日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 2017年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