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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上访相关罪名之二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7-12-21 01:36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

案例:段某为解决他们客运面包车即将到期后的经营权问题,组织全体50多辆面包车司机将车停在客运站内罢运,致使客运站秩序严重混乱,大量旅客滞留。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个月。

案例说法: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

2、敲诈勒索罪

案例: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伤害案重审改判无罪,依法获得国家赔偿8万余元后,仍不断上访再次要求国家赔偿,并以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相要挟,向党政机关、事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财物,法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案例说法: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威胁的内容是否合法属实以及威胁的方式在所不问,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要挟方法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此罪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3、诬告陷害罪

案例: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满检察院对公安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问题的调查结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捏造该院检察长苏某包庇、受贿以及行贿犯罪事实,先后采取上访、信访的方式向各级检察院、人大常委会等部门举报、控告,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刑。

案例说法: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虚假告发是指行为人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单位进行告发,意图使被诬告者受到错误侦查、起诉、审判等。此罪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4、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例:来安县郑某因老宅基地被开发商非法占用等为由向有关部门反映,经有关部门调查其宅基地早已转农用地,不予处理。为此先后13次来到镇政府和县政府上访,以冲砸窗户玻璃、电动大门及其他设施等手段故意毁坏公共财物,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法院以毁坏财物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1年。

案例说法: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或故意毁坏财物三次以上,或者纠集三人公然毁坏财物的都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此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5、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通山县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访,在天黑的情况下,采取加速行驶、关闭车灯、随意转弯、闯红灯等危险驾驶方法欲摆脱跟随的警方及维稳工作人员,在警方表明身份拦截车辆时,仍不予以停止。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处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案例说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此罪是行为犯,不需任何后果即可定罪。此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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