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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毒污泥 最终被判刑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8-03-22 07:56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江西南康王某系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王岭村一空地的承租人。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承租地经营污泥回收。

2015年8月,东莞市环保局对上述地块检查发现现场堆放大量污泥,遂将王某口头传唤回派出所审查。

经测量,现场堆放污泥面积2589.6平方米,共4762.12吨。经检验,现场污泥中重金属铜、锌、铬、镍的浓度均高于参考值,其中,铜为参考值的15-87.5倍,锌为37.3-113倍,铬为96.8-330倍,镍为238-642倍,属于有毒物质。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大岭山镇人民政府对上述污泥开展清运工作,经核算,清运污泥花费约600多万元。

2015年8月27日,王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主动投案接受调查。次日,王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王某被网上追逃,并于次日在东莞市樟木头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中,王某当庭认罪,承认污泥是从三个不同地方的电镀厂运来,是朋友说收购这些污泥用来烧制陶瓷。王某认为自己只是短期堆放,应该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也不清楚污泥有污染。王某检测后发现污泥存在重金属物质,可能污染环境。王某当时已经觉得自己可能涉嫌违法,但仍心存侥幸,没有立刻采取措施制止,而是放任继续倾倒污泥。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倾倒、处置有毒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下达后,王某并无上诉。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律链接——污染环境罪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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