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鉴定倾倒余泥渣土是否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问题
关于如何鉴定倾倒余泥渣土是否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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