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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某散热系统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6-03-28 06:28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东莞某散热系统有限公司

非法占地案

2014年9月起,东莞某散热系统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虎门镇路东社区新围小组东环一路“巨安”(土名)集体农用地11亩建设工业厂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违法用地后,当场予以制止,向该公司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土地违法行为。但该公司心存侥幸,拒不落实整改,继续抢建,最终建成一栋一层钢架结构厂房。

该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工业厂房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虎门镇党委政府责令该公司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复耕,约谈了该公司负责人,向其讲解清楚该违法用地行为的严重性。在市国土资源局、虎门镇党委政府对违法用地动真碰硬、“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下,该公司意识到违法占用农用地的严重后果,于2015年8月自行拆除了地上建筑物,铲除硬底化地面,恢复土地原状,并落实复耕。

我国一直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求各地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耕地范围,禁止擅自占用。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更是先后发表重要讲话,把耕地保护再次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可见国家对保护土地资源的态度十分坚决,而随着土地利用监测手段不断升级,任何违法用地都将无所遁形。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明确指出:保护耕地是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非法买卖耕地、占用耕地,尤其是耕地中的基本农田,是性质最恶劣的违法用地行为,国土部门必将采取严厉措施予以重点打击。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虎门路东违法用地拆除前

虎门路东违法用地拆除并复耕复绿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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