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刑事责任典型案例
案例一 虎门镇陈村经济联合社、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02年8月,虎门镇陈村经济联合社未经依法批准,将该村“老草塘”及“出巷口”(土名)21.3亩耕地进行平整后,以每平方米60元的价格转让给周某使用。周某在该地块上建设厂房,致使21.3亩农用地遭到毁坏。
虎门镇陈村经济联合社、周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2005年11月,东莞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
1.虎门镇陈村经济联合社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追缴陈村经济联合社违法所得人民币24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2.村委书记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3.周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例二 大朗镇黎贝岭彭某、彭某桥非法转让、非法占地案
2000年8月,大朗镇黎贝岭村委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该村下彭村小组“众井”(土名)一幅面积12亩的集体土地出让给彭某和彭某桥,两人以彭某为代表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并于当天向黎贝岭村委会支付了24万元定金。
2011年,在黎贝岭村委会交付土地后,彭某和彭某桥两人分两次将144万元土地转让款缴齐。2011年10月,彭某擅自将从黎贝岭村委会受让的集体土地8.5亩倒卖给李某等16名非东莞市户籍居民。
2012年,李某等16人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占用上述8.5亩村集体土地建设楼房,用于出租牟利。
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上述违法用地后,多次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但李某等16人置若罔闻,强行抢建,建成了12
栋10-15层高的楼房,致使6.13亩土地被非法占用。经立案调查,鉴于上述相关行为人的违法用地事实已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依法将该案件移送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例三 常平镇九江水村碎石场非法占地案
2014年9月,广东五华人古某在既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又未与当地村组集体签订用地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常平镇九江水村“水流漕”(土名)一幅集体农用地建设碎石场。
执法人员两次向古某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暂扣了古某的碎石生产设备,责令其自行整改,撤走碎石生产设备,恢复土地原状。然而,古某对此置若罔闻,继续顶风违建,于2014年年底在上述地块搭建了一条碎石生产线和五间管理房后正式投入生产经营。
经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挂牌督办和立案调查,古某建设碎石场非法占地37.54亩,其中17.02亩地类为农用地。鉴于古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土地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依法将该案件依法移送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