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助手 智能机器人 网站无障碍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业务工作 > 行政处罚事项
分享到:
东莞市横沥镇村头经济联合社非法转让土地案件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2-11-13 03:28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2006年9月,时任东莞市横沥镇村头村党支部书记的香某伦和时任东莞市横沥镇村头村委会主任兼东莞市横沥镇村头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的香某辉在村党员大会上提出开发“大岭”(土名)的计划。

2007年4月23日,横沥镇村头经济联合社与东莞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有偿有期使用合同》书,约定以每亩8万元的价格,将位于横沥镇村头村“大岭”(土名)一块面积为13.53亩的基本农田转让给该该公司。至我局介入调查时,宗地未实施建设,现状为菜地。地价款已缴清,总金额为108.24万元。

横沥镇村头经济联合社与东莞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私自转让基本农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事实。

鉴于双方非法转让基本农田面积和涉及金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该案涉嫌构成了犯罪,我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