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球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2011年4月,韩某球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桥头镇李屋村光明路边的一幅约23亩的土地建设工业仓储。桥头国土分局的监察员巡查发现后,多次予以制止,但韩某球没有停止动工建设。2011年8月25日,市局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依法查封施工现场,责令其在10日内自我纠正违法用地行为,完成复耕复绿工作。但韩某球置若罔闻,继续顶风建设,建成3栋钢架结构的建筑物。
经测量,韩某球共占用土地15316.1平方米(合22.97亩),现状地类为农用地,不符合桥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韩某球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韩某球非法占用22.97亩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我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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