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山镇下朗股份经济联合社
非法占地案
2015年2月底起,茶山镇下朗股份经济联合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该村的“较椅环”(土名)处占用集体土地约36.9亩建设工业厂房,拟建成后将厂房出租给他人使用。2015年3月份,茶山国土分局巡查发现后,立刻进行制止,先后5次向茶山镇下朗股份经济联合社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多次约谈下朗股份经济联合社相关责任人,责令其停止土地违法行为,但茶山镇下朗股份经济联合社置之不理,我行我素,继续施工。最终建成一栋四层、一栋三层的混凝土框架结构楼房和一栋钢结构工业棚房。
鉴于下朗股份经济联合社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公开挂牌督办该案件,经测量,茶山镇下朗股份经济联合社非法占地36.9亩,其中20.8亩地类为农用地。经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分析鉴定约14.7亩农用地土壤质量已达到破坏程度,其土地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7日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部分村集体以发展集体经济为名,非法占用土地,甚至大规模占用耕地、基本农田,使优质土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最终不仅面临违法占地建筑物被依法拆除的行政处罚,使集体经济遭受损失,而且村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发)
第六十七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茶山镇下朗违法用地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