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莞市黄江宝山泉饮品有限公司长龙矿泉水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我局受理了东莞市黄江宝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申请的东莞市黄江宝山泉饮品有限公司长龙矿泉水采矿权延续登记事项,延续有效期限自发证之日起5年。经审查,该采矿权人申请资料、申请时限等符合规定,矿区范围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等禁止开采区域,经审议予以审批通过。现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其矿区范围予以公告。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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