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08—2015年)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十月
目 录
总则………………………………………………………………1
一、社会经济发展与矿产资源现状及形势……………………3
(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3
(二)矿产资源及勘查、开发利用现状………………………4
(三)矿产资源供需状况及勘查开发利用形势………………7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8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9
(一)规划的指导思想…………………………………………9
(二)规划的基本原则…………………………………………9
(三)规划目标………………………………………………10
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布局……………………………13
(一)中部丘陵地区………………………………………13
(二)北部西部平原地区……………………………………13
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14
(一)重点任务…………………………………………………14
(二)矿产资源勘查规则布局…………………………………14
(三)勘查工作部署……………………………………………16
(四)勘查准入条件……………………………………………17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19
(一)矿业经济发展战略与基本方针…………………………19
(二)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宏观调控…………………………19
(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20
(四)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和最低开采规模限制………………21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布局……………………………22
(六)鼓励、限制和禁止开采矿产……………………………24
(七)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24
(八)矿产资源综合利用………………………………………25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27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分区………………27
(二)矿山地质环境阶段性恢复治理区划分…………………28
(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地区或重点矿山…………28
(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控制指标………………………29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政策措施………………29
七、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31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建立完善的规划管理体系
……………………………………………………………31
(二)认真贯彻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加强执法检查,确保规划的
实施………………………………………………………31
(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32
(四)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33
(五)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制度…………………33
(六)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33
(七)加强领导,落实政策,保证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34
附 表:
附表1:截至2007年东莞市主要矿产资源储量表
附表2:截至2007年东莞市主要矿区资源储量基本情况表
附表3:2007年东莞市主要矿产开发利用现状表
附表4:2007年东莞市主要矿山开发利用现状表
附表5:截至2007年东莞市主要矿产探矿权现状表
附表6:截至2007年东莞市主要矿产采矿权现状表
附表7:东莞市主要矿产品产量、需求量及其预测表
附表8:东莞市矿产资源勘查分区表
附表9:东莞市矿产资源开采分区表
附表10:东莞市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规划表
附表11:东莞市主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表
附表12:东莞市主要矿山土地复垦规划表
总 则
2010年是广东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承先启后的关键时期。东莞市是广东省重要的经济大市之一,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东莞市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为此,加强综合性地质调查工作,充分而又合理地利用本市优势资源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东莞市总体经济的迅速发展,是当前重要问题之一。
目前,由于多方面原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矿产勘查相对滞后,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矿山布局不合理、粗放经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违法违规等行为依然存在。因此,做好第二轮规划编制工作,是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宏观调控,促进合理布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6]255号)、《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粤国土资管发[2007]168号)和广东省有关矿政管理的条例、规定及《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精神和要求,编制《东莞市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第一轮规划执行的基础上,对东莞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重新调整和统筹安排;对东莞市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综合评价和整治,进一步促进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本《规划》是指导东莞市矿业经济发展、矿政管理及各种矿业专项规划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规划》的计算基准年为2007年,使用的资料和数据以2007年底为基准,规划期从2008年到2015年,展望到2020年,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十一五”期间,第二阶段由2011到2015年,第三阶段为2016年至2020年。《规划》的适用范围为东莞市所辖行政区域。
一、社会经济发展与矿产资源现状及形势
(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东莞市位于广东省中南部,珠江口东岸,东江下游,占据珠江口三角洲东半部,南与深圳市接壤,东与惠州市相连,北接广州市,西临珠江出海口,隔狮子洋与广州市番禺区遥遥相望,毗邻港澳,位于广州深圳经济走廊中间。地理坐标:东经113°31′~114°15′,北纬22°39′~23°09′,全市陆地面积2465平方公里。
东莞市历史以来就以农业和水产养殖业为主,传统手工业以烟花、炮竹和草织品较著名,改革开放初期(1978年)统计,全市工业企业个数1290家,年总产值4.20亿元,到1987年,工业企业个数达到8106家,年总产值29.21亿元,工业门类逐年增加,重工业所占比例逐年加大。
改革开放以来,东莞市社会经济又跃上一个新的台阶,产业结构有了更大的调整,从单纯的工业半成品加工基地转变成“国际性加工一制造业基地”,“十五”末期,全市国内生产总值2182亿元,年均增长20.2%,三次产业比例从2000年的3.2∶54.9∶41.9调整为1.0∶56.5∶42.5。全市工业总产值598.40亿元,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已形成113个电子信息产业为龙头的八大行业齐头并进的工业体系。
“十一五”东莞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以建设现代制造业名城,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总目标总任务,坚持“一城三创五争先”的工作思路,转变发展观念,推进“四项工程”,增强发展动力,提高发展质量,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民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建设经济强市,文化新城,法治社会,和谐东莞,富裕安康,确保东莞的现代化建设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十一五”时期东莞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3%以上,力争五年翻一番,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经济增长方式进一步转变,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13%以上,经济结构更趋合理,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产业和城市竞争力明显增强,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和空间整合取得更大进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可持续发展环境基本建成,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科技和文化创新体系更趋完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更有活力,公共卫生体系更加健全,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城乡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进一步好转,社会更加和谐,使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普遍得到更加实惠,过上更加富足的物质生活和更加健康的精神文化生活,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二)矿产资源及勘查、开发利用现状
1、矿产资源现状
——能源矿产
本市能源矿产为泥炭土,有矿产地3处,均经过初查程度以上地质评价工作,总资源量71.71万吨,单个矿床均为小型规模,含油率一般在7%以上,主要分布在河谷冲积平原第四系地层中,开采条件简单。煤矿产地5处,煤层薄,煤质差,工业利用意义不大。
——金属矿产
本市金属矿产主要有锡、钴、钛、铁,锡矿有矿产地2处,主要为河流冲积砂锡矿,矿床规模小,工业意义不大。钛铁矿有矿产地1处,矿床规模小,无开采价值。另外,铜、铅、钴、金等矿产本市均有分布,多为矿点或矿化点,地质工作程度低,只具找矿意义,无工业利用价值。
——非金属矿产
本市非金属矿产主要有芒硝、盐矿、水泥用大理岩、耐火黏土、建筑用花岗岩和钾长石等,另有少量重晶石、黄铁矿、石膏、水泥配料用黏土、水泥用灰岩。芒硝和盐矿是本市优势矿产,产于本市北部中堂镇一带,矿床规模达到中型,钠盐和芒硝质量较好,Na2SO4含量>70%,有害元素均不超标。矿体产于白垩——第三系沉积地层中,矿体集中、厚度大,开发利用前景较好。耐火黏土有矿产地4处,其中储量规模达中型的2处,其余为小型,总储量510.5万吨,凤岗天堂围和横沥两处储量较大,质量较好,凤岗镇天堂围耐火黏土储量269.2万吨,耐火度大于1600℃,横沥耐火黏土储量186.11万吨,耐火度1730℃。钾长石有矿产地3处,其中储量规模达到中型的2处,总储量92.30万吨,多为产于花岗岩中的钾长石伟晶岩,其中水濂山钾长石储量63.9万吨,钾长石含量40%,开采条件简单,工业利用价值较大。重晶石有矿产地2处,总储量30.46万吨,主要分布在大朗石头坟及涌口等地,规模均为小型,为充填在古老变质岩断裂裂隙带中的脉状重晶石矿床,硫酸钡含量均在70%以上,矿区开采条件简单,适易地方小型开采利用。本市建筑用花岗岩资源丰富,全市花岗岩分布面积约占总面积的45%。其中大部分石质较好,总储量估计超过10亿立方米。其他非金属矿产有黄铁矿、石膏、水泥用灰岩、水泥配料用黏土、白云岩、大理岩等,一般矿床规模小,地质工作程度较低。清溪镇东风坳水泥用大理岩和白云岩共生矿床,总储量413.66万吨,其中大理岩311万吨,是较好的水泥原料矿产地。
——水气矿产
本市水气矿产主要有矿泉水和常温饮用地下水两种。矿泉水有矿产地11处,储量规模均为小型,主要分布在清溪、樟木头等地,总允许开采量1522.5m³/d,偏硅酸含量大于40mg/L,最高82.5mg/L。本市矿泉水开发利用前景较好。
本市矿产资源特点是:矿产种类少,资源基地不多,金属矿产十分短缺,非金属矿产中建筑用花岗岩、盐矿、芒硝相对较为丰富,矿泉水有一定储量,水质较好,有较好的开发前景。
2、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利用现状
本市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以来,陆续开展过正规的基础地质调查工作,1973年,完成1∶20万区域地质调查,配合1∶20万区调,完成了全区放射性、土壤金属量、水系沉积物测量工作;1978年,完成1∶5万航空磁测;上世纪80年代中期,完成1∶20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综合调查和1∶20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本市西南部即长安镇、沙田镇、大岭山镇一带完成1∶20万海岸带工程地质调查;全区1∶5万区域地质调查完成5个图幅(中新、东莞、石龙、大朗、沙井)。
本市矿产地质调查、勘查工作不多,矿产勘查程度较低,许多矿点只停留在踏勘——初查工作阶段,少数达到详查程度。
通过一系列地质调查和少量矿产勘查工作,对本市地质、构造已基本了解;大致查明了本市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特征;基本掌握了矿产资源情况,为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基础地质和矿产地质资料。
本市历史上曾经零星少量开采过锡、铁、钨等金属矿产,产量不大,砖瓦用黏土和建筑用石料开采时间较早,主要为当地居民用于烧制红砖和建筑用碎石石料。目前,本市开采的矿产主要有建筑用花岗岩、盐矿和矿泉水,产品主要为本市自用,部分外销。
(三)矿产资源供需状况及勘查开发利用形势
1、矿产资源供需状况及对经济建设的保证程度
从目前本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情况分析,当前需求量比较大的矿产主要是煤、建筑用花岗岩和矿泉水,其次为水泥灰岩、盐矿、建筑用砂。煤需求量较大,主要为工业用煤(电厂、糖厂、水泥厂),全部依赖外地购进解决,其他所需矿产资源基本可以满足需求。
2、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利用形势
本市过去已进行过较多基础地质工作,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已往地质资料已满足不了当前建设的需求,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城市规模范围扩大,工业园区建设,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农业水利建设的加快等等,需要提供大量详细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农业地质及灾害地质资料,需开展大比例尺的基础地质调查和专项工程地质勘查。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2001年以来,关停的采石场共189处,需复绿面积约488万平方米,需要资金约3.2亿元,要完成全部复垦绿化工作,需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
2、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力度不够,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对矿产资源“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以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导向,以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地质资料和矿产资源的需求,促进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为主线,从“东莞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第十一个五年计划”和本市矿产资源的实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指导规划编制,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积极发展绿色矿业,强化矿业管理,实现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拓宽地质服务领域,更好发挥地质矿产工作在东莞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二)规划的基本原则
1、坚持地质矿产工作与东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原则。
以2010年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东莞市在“十一五”期间建设成为“经济强市、文化新城、法治社会、和谐东莞、富裕安康”的总目标,统筹安排地质矿产工作,加强为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的基础地质调查评价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充分和准确的各种基础地质资料。
2、坚持矿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坚决执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积极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当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发生矛盾时,矿业开发要为环境保护让路,坚决停止对环境产生严重破坏的一切矿业活动。
3、坚持效益统筹原则
统筹矿业活动的社会经济总体效益,统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效益,统筹矿山生产同土地、河流、地下水、森林、旅游景观等资源的总体效益。
4、坚持科技兴矿的原则
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本地区地质环境调查研究程度,采用新工艺,研究新方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矿山复垦绿化水平,降低或杜绝矿业开发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规划目标
1、规划期内目标
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约化程度达到较高水平,矿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取得显著成效,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得到根本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实现良性循环,矿业产业结构基本合理;矿产资源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规划区在政策上、措施上有切实的保障,优势矿产的开发利用达到有序、科学、合理的水平。
②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利用全面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基本形成适应本市实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运行机制。地下热水勘查和开发利用管理达到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基本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有效利用、总体布局合理。
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取得较大进展,重点地区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完成70%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数据库。对正在的开采矿山做好边生产、边治理。
④矿业秩序基本好转,矿业结构调整中的矿山规模结构、产业结构基本合理,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小矿山70%基本完成关停并转工作。禁采区内的一切固体矿产开采活动全部停止。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一矿多开和大矿小开的现象基本得到遏制。
2、2020年展望目标
①全市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全面好转,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基本完成。
②地质调查矿产勘查规划项目全面完成,效果显著,新增资源储量较多,大、中型矿山后备资源有所保证。
③基本建立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防治预报系统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数据库。
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全面纳入规划管理。
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布局
根据东莞市经济和城市发展总体布局和矿产资源的分布状况,将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空间布局划分为2个地区。即中部丘陵地区和北部西部平原地区。
(一)中部丘陵地区
范围包括清溪镇北部、樟木头、大朗和大岭山等镇,该区地貌以丘陵为主,是花岗岩分布区,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较丰富,可根据建设需要,统一规划部署建筑石料矿产的开发,在开发矿产的同时,保护好生态环境,严禁产生因矿产开发引起的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矿山停采后同时完成土地复垦绿化工作。
(二)北部西部平原地区
范围包括虎门、沙田、中堂、东莞市区、石排、桥头等镇,该区河网交错、人口密度大,城市化程度高,是本市工业园区、沿海产业带规划区、农业产业规划区、旅游景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规划地区,又是东江下游主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该区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主,限制固体矿产开发,已停采的矿山要加快复垦绿化。
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一)重点任务
东莞市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工作重点任务是:详细查明东莞市矿产资源状况;加强重点矿山和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加强综合地质调查评估,提高全市范围内地质调查研究程度,以便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本市矿产资源,满足东莞市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和各类地质资料的需求。
(二)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布局
1、部署原则
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主要根据全省地质调查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地质环境调查评价为主,以国家重要经济区综合性基础调查为主,优先安排促进社会进步所需的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
矿产勘查工作按基础性资源调查和商业性矿产勘查分制运行,基础性资源调查主要根据本市资源状况,成矿地质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按国家计划统一安排。
2、勘查规划分区
根据本市所处区域地质位置,成矿地质条件,地区经济发展总体布局和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统一部署,本市大部分地区划为限制勘查区,5个资源调查评价区,2个地下热水重点勘查区,4个禁止勘查区。
——矿产资源重点调查评价区
根据本市所处的地理区位和珠三角经济发展趋势,重点开展农业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和矿泉水资源调查。资源重点调查区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地勘基金开展地质调查工作,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各种基础地质资料。
——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
在本市地下热水成矿地质条件有利地段安排地热资源重点勘查工作,重点勘查区除国家财政地勘基金投入外,鼓励企业和私人商业性投入勘查,实现地热勘查的重大突破。
——限制勘查区
在限制勘查区内,若发现新的经济建设急需而开发后经济效益好,生态环境不受严重破坏的矿产,经过严格规划论证和审批,允许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和设立探矿权。
——禁止勘查区
国家级、重要的市级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生态环境严控区,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军事禁区和军事设施范围,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及省道两侧一定范围(铁路1000米,公路300米),重要水系两岸第一重山以内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地区均列为禁止勘查区。
在禁止勘查区内,不得从事实施探矿工程的勘查活动,可以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但不得对保护对象造成破坏。
(三)勘查工作部署
1、地质调查工作
——水文地质环境地质专项调查
开展东江流域石龙至沙田段,石马河流域樟木头至塘厦段两侧水文地质环境地质专项调查,主要任务是查明河流两侧汇水范围内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特征,地下水埋藏条件,对河流的补给特征,工业发展对地下水的污染程度。调查范围约500km2。
——海岸带生态环境地质调查
范围包括虎门港开发区,沿海产业带,面积637 km2,任务是开展珠江出海口及海岸带地质环境评价,研究海平面升降对沿海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出海口淤泥沉积物重金属含量及对沿海海水污染情况。
——地质灾害调查
范围为东莞市所辖行政区域,任务是在地质灾害现状调查工作基础上,选择其中危害性比较大,地质灾害出现相对频繁的地区开展进一步调查,详细查明地质灾害产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预防的办法和措施,预测地震及重大工程建设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种类。
——综合地质调查
调查面积517平方公里,研究松散岩类沉积层地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新构造运动对区域稳定性的影响;人类生产、生活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查明调查区内各种岩石、土壤的化学成分、物性特征及对植物生长的影响。
——城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地质调查
开展东莞市城市1∶5万综合地质调查工作,任务是查明调查范围内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特征,为城市建设提供基础性地质资料。
(2)矿产资源勘查
——地下热水资源勘查
范围包括企石——虎门断裂(企石、横沥、大岭山、虎门),谢岗—樟木头断裂(谢岗、樟木头至黄牛埔),面积546平方公里。任务是查明地下热水分布范围、形成条件及赋存特征;查明水质、水量、水温;研究开发利用的可行性。
——矿泉水资源勘查
开展大岭山—虎门(即摊书山岩体)及清溪—凤岗一带矿泉水资源远景调查,为规划矿泉水开发利用提供依据。
(四)勘查准入条件
在本市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1、勘查的矿种和区域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新设、变更,延续和转让探矿权。
2、在限制勘查区内申请探矿权的,必须经规划论证后依法取得探矿权。
3、探矿权人或委托的勘查单位必须具有矿产勘查工作所需的相应等级勘查资质和勘查资金。
4、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处罚的探矿权人申请新探矿权等必须严格限制。
5、勘查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6、除国家投资项目规定外,必须严格限定勘查时限,预查阶段为3年,普查—详查阶段为5年。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矿业经济发展战略与基本方针
1、矿业经济发展战略
为适应东莞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在规划期间,矿业经济发展战略是: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按照生态优先,保护环境的原则,扩大禁采区,缩小准采区,限制和禁止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产开发;对建设急需的矿产资源,在“上规模、高效益、少污染、保生态”的前提下,进行规模化、现代化生产,使矿业经济发展与全市总体经济发展同步增长。
2、矿业经济发展基本方针
根据国家矿业产业政策和本市矿业经济发展战略的部署,东莞市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规划期间的基本方针是:规划期内,严格限制矿产开采总量和矿山企业个数,提高矿产开采的准入条件,加快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力度,矿业开发要以保护环境为前提,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协调好矿业开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三者的关系。
(二)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宏观调控
当前,本市主要开采的矿产资源有建筑用花岗岩、芒硝、盐矿、矿泉水、建筑用砂和砖瓦黏土。
1、建筑用花岗岩:
在禁采区内已有的建筑石料矿山应逐步关停,限期复垦绿化;个别矿山可延采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止。在重点开采区内新设矿山需严格按开采矿产资源准入条件严格审批。
2、芒硝和盐矿:
基本维持现有开采水平和矿山个数,根据建设需要和市场情况适当加大开采总量。
3、矿泉水和地下热水:
在禁采区内已有的矿泉水、地下热水开采矿山企业要逐步转移关停。鼓励在重点开采区内开发自然环境条件好、资源丰富、水质优良的矿泉水和地下热水,适当提高开发总量。
4、砖瓦用黏土:
全市禁止开采砖瓦用黏土,现有砖瓦用黏土开采矿山2010年底前全部关停,从2011年1月1日起不再颁发砖瓦用黏土采矿许可证。
5、建筑用砂:
建筑用砂主要为河流冲积砂矿,在河道中开采建筑用砂,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奥府办[2001]88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东府[2001]7号)的要求执行。
(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1、整合的主要矿种
从东莞市资源情况和开采现状考虑,整合的主要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矿泉水两种。
2、整合的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山
凡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的矿区,以及开采方法、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均应作为重点地区(矿山)予以整合。
根据上述原则,本市重点整合的地区有大岭山镇梅林至水濂山一带和虎门镇白坑水库至厚街镇三丫陂水库一带的建筑石料矿山。
3、整合的具体安排
矿产资源整合的具体安排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91号)执行。
(四)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和最低开采规模限制
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主要是根据经济建设对资源的需求,市场容量,资源状况和目前资源的开发利用现状进行控制。制定最低开采规模的目的是发展规模化、集约化生产,防止大矿小开、乱采滥挖、浪费矿产资源。
——建筑用花岗岩
目前有建筑用花岗岩采石场4处,年开采量155万m³。根据东莞市“十五”及至2015年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规划考虑,2010年开采总量160万立方米,2015年开采总量180万立方米,矿山最低开采规模30万立方米/年,最低开采规模10万立方米/年。
——矿泉水
目前全市拥有矿泉水厂8间,矿泉水年产量7.37万吨,根据东莞市的资源情况和市场需求,确定矿泉水最低开采规模3万吨,年开采总量2010年和2015年均为10万吨。
——地下热水
根据资源调查情况,规划2015年建立1个地下热水开发企业,2015年以后增加至3个。2015年开采总量30万立方米,矿山最低开采规模10万立方米/年。
——芒硝和盐矿
芒硝和盐矿只有中堂盐矿矿山生产,目前年产量盐矿6万吨,芒硝2万吨,2010年开采总量盐矿10万吨芒硝5万吨,2015年盐矿20万吨,芒硝10万吨。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布局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分区
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统一部署,本市经济发展及对矿产资源需求,现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等因素,将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空间布局划分为重点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3类。
——重点开采区
将目前矿产资源开采较集中,开采条件较好,开发后生态环境影响小或者易于恢复治理的地区划为重点开采区。全市共划定重点开采区三处,有中堂盐矿重点开采区,大岭山重点开采区和清溪重点开采区。
在重点开采区内,根据资源状况和经济建设需求可以优先设置矿业权,按照开发整合的要求,组建大、中型矿产开发基地。
——限制开采区
本市位于珠三角的核心地区,在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将本市列为限制开采范围,因此,本市矿产资源规划在省规划确定的原则基础上,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将全市大部分地区划定为限制开采区。
在限制开采区内,新设采矿权要严格进行规划论证和审批,并严格控制采矿权数量,适度开采经济建设急需,资源条件、开采条件好,环境影响小的矿产。
——禁止开采区
国家级、省级和重要的市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主要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生态环境严控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及省道两则一定距离(铁路1000米,公路300米),重要水系河流两岸第一重山以内,大中城市建设规划区,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矿产资源开采的地区列为禁止开采区。全市划定禁止开采区4个。
在禁止开采区内已建矿山要逐步转移、退出或关闭,禁止一切固体矿产的采选,可适度开采地下水和地下热水。
2、矿业权设置调整
2007年已有采矿权13个,其中盐矿芒硝1个,建筑用花岗岩4个,矿泉水8个,根据本市县体情况,估计2010年以后,地上热水和建筑用砂可能要列入开发利用,矿业权设置需要重新调整。
2010年采矿权总数15个,其中建筑用石料采矿权4个,2015年采矿权总数15个,其中建筑用石料采矿权4个,矿泉水6个,地下热水3个,其他2个。
(六)鼓励、限制和禁止开采矿产
1、鼓励开采矿产
鼓励开采省内、市内急需而又短缺的矿种,鼓励开采市场需求量大的矿产,有建筑用花岗岩、矿泉水、地下热水、盐矿和芒砂。
2、限制开采矿产
限制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限制开采属本市优势需保护矿产,本市限制开采矿产主要为河流冲积砂矿。
3、禁止开采矿产
禁止开采一切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矿产,禁止开采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破坏的矿产及省政府明令禁止开采的矿产,有砖瓦用黏土和泥炭。
(七)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下列开采准入条件:
1、办矿资质的准入条件。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要有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2、开采规模准入条件。生产规模要大于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3、区域准入条件。矿山范围不能超越规划确定的准采区范围。
4、资源准入条件。要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保证开采年限20年的储量规模,资源评价要有正规的地质报告。
5、其他准入条件。先进的开采方案,全面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措施,在山区和丘陵区开办矿山企业,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八)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1、综合勘查及开发利用
东莞市金属矿床不多,非金属矿主要为盐矿、芒硝、耐火粘土、建筑用花岗岩等,其中堂盐矿含可综合回收利用的有益元素较多。对含共(伴)生矿产的矿床实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利用水平,扩大资源供给能力。对含共(伴)生矿产的矿床未进行综合勘查和评价的勘查报告不予通过储量评审备案,对重要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开发利用方案不明确的矿床,不予开发利用。
2、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贯彻落实国家“三率”指标,推广安全高效的采选技术,到规划目标的近期和中期,约束性指标采矿回收率、预期性指标选矿收回率和综合利用率应有所提高,采选回收率提高2%,综合利用率提高2%。
对矿山采矿占有的矿产资源储量加强动态监管,确保综合利用水平达到规定要求,矿山闭坑时对采损消耗及残留资源储量进行核实统计登记。
加强一些重要非金属矿的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深加工产品和新材料,提高综合开发利用能力。加强研究矿山尾矿及废渣、废液、废气的综合处理及回收利用有益组分。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矿产资源开发会产生废气(粉尘、悬浮物、可吸入颗粒物、化学气体)、废水、废渣和噪音,对开发地的生物、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和景观等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是一项长期和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要提高思想认识,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最大限度的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防止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应与协调。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分区
1、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恢复治理区
西北部东莞市区至中堂镇,南部厚街、虎门、大岭山,东部谢岗、樟木头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恢复治理区。东莞市区至中堂镇一带城市化水平较高,居民点密集,交通发达,属生态环境敏感区。中部大岭山、樟木头等镇矿山集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多。
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区
中部道滘、黄江、塘厦、凤岗一带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区,该区重点治理城市周边地区,主要交通要道和主要江河流域两侧一定范围,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农田保护区。
3、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性恢复治理区
北部石碣、石排、企石一带为一般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区,该区开采矿山较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不严重。
(二)矿山地质环境阶段性恢复治理区划分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轻重缓急和本市实际情况,把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按2010年、2015年、2020年三个时间段进行划分。
1、2010年恢复治理区
位于重点恢复治理区中的城市周边地区,自然保护区,主要交通要道和江河流域两侧地区、农田保护区周边地区均列为2010年治理区。
2、2015年恢复治理区
开采和停采矿山相对较多的地区,除2010年治理区以外交通要道,江河流域两侧地区列为2015年治理区。
3、2020年恢复治理区
除2010年和2015年恢复治理区以外的地区。
(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地区或重点矿山
大岭山、樟木头、虎门、厚街四镇列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地区。大岭山祥发、白石岭,虎门白坑、福安,樟木头、柏新等14个,建筑用花岗岩露天采石场列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矿山。
(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控制指标
1、重点矿山2015年底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达标。
2、2015年底完成由矿山开采引起的农田、江河污染整治工作。经处理后的废矿水达到当地纳污水体地表水环境功能要求。
3、已停采的露天矿山(包括建筑石料采石场)土地复垦绿化2010年完成40%,2015年完成100%。
4、2010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70%,2015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100%。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政策措施
1、加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环保审批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必须按要求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送环保部门审批,履行建设项目污染防治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制度;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之前,必须持有经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涉及林地开采的,必须先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开采批准手续;矿山生产要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减少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尽量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风险,预防环境问题的出现;环保问题一经发现,应立即治理,同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2、加强露天采矿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制,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应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和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采矿权人要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义务,矿山复垦绿化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环保、林业、水利、土地、规划等部门验收合格,自然生态环境保证金及相应利息可退回采矿权人。
3、加强停采矿山复垦绿化工作
全市停采闭坑矿山90个,需进行综合治理的40个,其中需重点治理的14个。按不同地区分期分批进行,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停采露天矿山土地复垦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所需资金由市、镇(街)地方财政解决。
4、建立矿山地质环境预警预报和防治系统
市设立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收集及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市、各镇(街)分别建立矿山地质环境预警预报和防治系统,及时掌握和有效控制采矿活动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水土流失、土地退化、水资源污染及森林破坏等灾害,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治理措施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5、加强矿业活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
加强环保、城建、交通、旅游、农业、林业、水利及规划等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协调联动,根据效益统筹原则建立避让制度,矿业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矛盾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七、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建立完善的规划管理体系
矿产资源规划是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政策性和纲领性文件,《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在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均要以《规划》为依据,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或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对于违反规划审批或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按照市矿产资源规划的统一部署,编制各种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专项规划;地下热水矿泉水开发利用与保护专项规划;地质环境调查专项规划等,专项规划应服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森林保护、城镇建设、旅游开发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等规划相衔接。东莞市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指标要纳入市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规划》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认真贯彻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加强执法检查,确保规划的实施
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与此同时,要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制定适应本地区的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尽快补充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有关文件,使规划的实施更有保障和具有可操作性。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力度,全面推进依法办矿,严格,进一步理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体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监察队伍,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制度,严厉查处矿业活动中各种违法事件。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申报制度和矿山建设审批程序,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各种违法和侵权行为要给予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方针,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对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对拒绝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或因矿山开采造成严重生态环境问题的,要给予严厉处罚和经济经济制裁。对于关停后生态环境问题又比较严重的闭坑停采矿山,作专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按难易程度和轻重缓急分期分批按期完成。
(四)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采矿权申请人经依法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才成为采矿权人。
办理采矿许可证要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开发利用方案要求采矿方法合理,技术工艺先进,生产效率高,生产规模在允许最低开采规模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必须按环保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规定执行,对产生严重污染的矿种,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各项环保指标。
(五)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制度
矿产资源开采分区制度是保护矿产资源,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的具体体现,对在重点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内新设矿山企业要严格掌握准入条件,原有矿山企业与准入条件相抵触的要限期整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要分期关停。
(六)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矿产资源法治意识,增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增强各类矿业权人依法办矿的自觉性。定期举办各种学习班,普及矿业知识,提高全民素质,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方针,在全社会树立一个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意识,使矿山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七)加强领导,落实政策,保证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
实行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将对规划实施的好坏列入各级领导工作责任制中,对规划目标实行定期检查考核,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规划实施的领导和监督,加强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环境资源、旅游资源与矿业经济发展的协调,提高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落实各项矿业产业政策,加大对各种税费征收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性规定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