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房管部门业务收费项目
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房管所(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管部门相关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08〕67号)、《转发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02〕55号)、《转发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11〕6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房管部门业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房屋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2.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综合楼(商业部分与住宅部分连体)按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收取,为每件80元。综合楼商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分开登记的,住宅部分按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收取,为每件80元,商业部分按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收取,为每件550元。
车库(规划用于停放汽车、摩托车、单车等的区域或房屋)不能单独登记,而作为住房附属物的(即车库与住房登记在一个《房地产权证》上),只收取住房的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车库单独登记的,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3.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4.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5.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6.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在办理房地产抵押业务中,不开征房地产抵押登记费。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能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上述第2点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7.属于我省“三旧”改造项目的回迁安置房免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1.5元,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二手房)和住房以外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为每平方米6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2.新建商品房有关费用,规定由开发企业交纳的,在申请合同备案时收取,如之前合同备案时未收取的,在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收取;规定由买入方交纳的,在当事人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收取。
3.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4.对于只转让房屋部分产权的情况,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照转让份额比例计费。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
房屋租赁手续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房屋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80元,由出租人承担。
2.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三、其他
1.在办理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时,需要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费用。
2.经法院裁决的新建商品房(未出证),仍视作新建商品房,在开发企业已缴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情况下,不再次收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3.法院裁决中,需要买卖双方交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在案涉转让方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转让方应当承担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