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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登记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0-08-24 03:23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登记有关收费问题

的通知

 

松山湖国土房管局、虎门港住建局、各镇(街)房管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登记有关收费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和《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10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登记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房屋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是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房屋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执行。具体是:

1、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2、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综合楼(商业部分与住宅部分连体)按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收取,为每件550元。综合楼商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分开登记的,住宅部分按住房登记收费标准收取,为每件80元,商业部分按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收取,为每件550元。

车库(规划用于停放汽车、摩托车、单车等的区域或房屋)不能单独登记,而作为住房附属物的(即车库与住房登记在一个《房地产权证》上),只收取住房的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车库单独登记的,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3、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4、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5、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6、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在办理房地产抵押业务中,不开征房地产抵押登记费。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能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上述第2点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关于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4167号)及《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房地产业管理收费的复函》(粤价函〔1999532号)执行。具体是:

1、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按监督管理款项的2‰向预售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

2、在办理初始登记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备案时需缴纳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在办理初始登记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备案时无需缴纳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108号)和《转发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0255号)执行。具体是:

1、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二手房)和住房以外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为每平方米6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2、新建商品房有关费用,规定由开发企业交纳的,在申请合同备案时收取,如之前合同备案时未收取的,在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收取;规定由买入方交纳的,在当事人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收取。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按粤价〔2002108号和东价〔200255号执行。房屋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80元,由出租人承担。

(三)利用房屋产权档案收费。

1、符合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用房屋产权档案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出具《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证明》、《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东莞市纳税人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查档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利用城建档案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199993)和《关于利用城建档案收费问题的复函》(东价函〔1999039号)执行。具体是:

1)每宗150平方米以内的 (含本数,下同)收费标准为50元;

2)每宗150平方米以上至80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为300元;

3)每宗 800平方米以上收费标准为400元。

4)这里的每宗按每间房屋计算。一次出具的查档证明涉及多间房屋的,查档费按每间房屋的收费标准单独计算后再累加收取;查无结果但需要出具无查询结果证明的,查档费按最低收费标准50元收取。这里的面积按房屋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在房屋登记时没有记载建筑面积的,按套内面积计算。

2、受理房屋登记(包括:房屋转移登记、房屋变更登记、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房屋换补发登记、房屋注销登记等)时,核查房产档案并出具查档证明属于登记业务的必经程序,不得收取查档费。

3、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部门因公办理查询、查封业务需要利用房产档案的,应无偿提供服务。

(四)房地产测绘收费。

房地产测绘收费按东莞市物价局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明确房地产测绘及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东价〔2009107号)执行。各测绘机构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与房地产测绘委托人签订《房地产测绘委托书》后,才能向房地产测绘委托人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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