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 150 号令);
(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 242 号令);
(四)《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
(五)《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九条。
二、资源补偿费征收与管理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缴
1. 收费时间
采矿权人分 2 次交纳当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交清。
2. 征收主体
采矿企业由市局地矿部门负责征收。
3. 缴费方式
缴费人填写《矿产资源补偿缴款书》,经征收部门确认后加盖征收专用章。缴费人通过开户银行直接将应缴纳的补偿费转入专用账户。
市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入库指标和规定的比例分配。
4. 缴费额确定的依据与标准
缴费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费申报 , 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同时提交已开采矿产品的品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各项数据资料。征收部门对纳费申报审查核实后 , 结合采矿企业设计生产能力 , 核定纳费人的纳费数额。
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公式:
A: 石矿 :
资源补偿费数额 = 石矿销售收入× 1.5 (采矿回采率系数)× 2% (费率)
B :矿泉水及其系列饮料(含矿泉啤酒) :
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销售收入× 0.3 (矿泉水系列饮料按 0.2 计)×采矿回采率系数× 4%
C: 地热水 : 水温等于或大于 25 ℃、小于 60 ℃时,按每立方米人民币 0.3 元计征;水温等于或大于 60 ℃时,按每立方米人民币 0.4 元计征。
对上述未列明征收标准的矿产品,按国家、省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计征。
5.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 : 矿产资源的勘查与保护、开发监督、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及征收工作经费等。
(二)采矿权使用费收缴与管理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交。收费标准为每平方公里人民币 1000 元。
采矿权使用费可开支对采矿权使用进行审批、登记的管理和业务费用。
(三)采矿权价款的收缴与管理
协议、招标、拍卖、挂牌采矿权所得为采矿权价款。
收取采矿权价款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采矿权价款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可用于以下开支:出让采矿权的评估、确认费用,公告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费用。市局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