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东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试行)》业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8日
东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征收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征收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规定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征收的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资金。
第三条 【部门职责】市财政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市征收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市自然资源局、各功能区自然资源局及各镇街规划所是受市财政局委托执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土建造价成本,协助核定东莞市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基建投资额。
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东莞市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基建投资额×建筑面积×4%。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建筑面积为准。
东莞市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基建投资额详见下表:
注:东莞市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基建投资额标准每三年进行动态调整并对外公布。
第五条【征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执收部门根据项目类别及建筑面积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金额,并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费通知书到银行办理缴费手续。在完成缴费后,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扫描缴费通知书上二维码出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费凭证。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费凭证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位将缴费凭证存入审批档案。
第六条【减免管理】
(一)减免范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等部门规定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减征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包括:
1.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 符合《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范围的复函》(粤价函〔1996〕303号)、《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849号)等文件规定的以私人自建自住报建的住宅(含农民安居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 其他符合国家、省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
(二)减免程序
符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一并提供项目立项文件、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认定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市自然资源局、功能区自然资源局或相关镇街规划所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根据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对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应积极协同配合,保障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第七条【补缴与退还】
(一)下列情形应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的征收政策标准补缴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 已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
2. 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按要求完成整改后,导致核定建筑面积增加的。
3. 扩建的项目,应补缴新增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情形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 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变更后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
2. 建设项目因故停止并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
3. 建设项目因变更导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少的。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退库申请,市自然资源局对提交的退库资料进行审核,在退库申请书上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将退库资料送给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市财政局送市级国库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第八条【监督管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收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三个月内足额缴交,不得缓缴。
(二)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得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九条【衔接管理】
本规定具体执行方法如下:
1. 在实施之日前已批准单元规划图则或者已供地的城市更新项目,在2026年5月1日(不含当日)前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登件并批准的,按照原征收标准执行。
2. 在实施之日前已通过发改委立项、批复预算经费的财政投资项目按照原征收标准执行。
3. 其他项目在实施之日前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登件并批准的,按照原征收标准执行;自实施之日起登件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本规定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