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实施点状供地 助力城乡高质量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
  • 发布日期:2022-03-07 09: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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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点状供地政策是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对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要求“探索针对乡村产业的省市县联动‘点供’用地”。《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7 号)从项目准入、规划管理、用地报批、供地方式、登记发证、实施监管等方面,全流程明确了点状供地的管理要求。《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积极推进点状供地政策实施的通知》(粤自然资利用〔2021〕993号)要求“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加快推进点状供地项目落地实施,助力乡村振兴”。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点状供地项目在我市落地实施,助力城乡高质量融合发展,我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出台了《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城乡高质量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分9个部分,主要内容分为:

  (一)第一、二部分,总体要求和实施范围。明确点状供地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概念界定、实施范围以及负面清单。

  (二)第三、四部分,点状供地的项目准入和规划管理。明确点状供地项目的申请、审批流程及要点,点状供地的用地规模保障,以及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层面的管理要点。

  (三)第五、六部分,点状供地项目的报批和供地管理。明确点状供地按实际用地采取征转合一、只转不征、只征不转、不征不转等方式分类审批管理,实行点面结合差别化供地方式,支持合理设条件供地及混合用地。

  (四)第七、八部分,点状供地项目的规划报建、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管理。明确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的要点,明确发证方式和分割限制。

  (五)第九部分,实施保障。包括部门职责、指标保障、实施监管以及退出机制等内容。

  三、政策创新

  (一)结合东莞实际,合理确定实施范围

  考虑到点状供地项目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依托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和农业资源实施,项目区内除零星分散的建设用地外,均为生态敏感的生态保留用地。为控制风险,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结合我市城镇化率高,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实际需求,按有保有压、局部试行原则,明确为现代种养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三类乡村产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实施点状供地。与此同时,考虑到我市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乡村地区产业化程度已经非常高,第一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不到1%。乡村振兴对我市而言,除了发展乡村产业项目外,也需要解决乡村地区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城乡空间混杂、建成环境品质不高、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为此,将为改善乡村地区景观和人居环境建设的公园、绿道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也纳入点状供地实施范围。

  (二)严格项目准入,坚持生态优先

  在上级规定的基础上,对负面清单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选址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的,项目建设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或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占用一级国家公益林或不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林地的,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或其他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位于国土空间规划必须减量区范围的,位于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区或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经评估不能建设的,项目涉及挖山填(挖)湖、削峰填谷或成片毁林毁草等破坏生态环境的,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不得实施点状供地。同时,严禁以点状供地为名开发房地产项目,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大棚房”及别墅类项目。

  (三)多种供地方式,保障多种用地需求

  支持多种方式供地,其中符合集体自用条件的,可以集体自用方式供地;符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流转出让方式供地。

  (四)防止项目用地破碎,避免影响后续成片使用

  为了避免用地权属碎片化和产权到期后影响土地后续的成片使用,鼓励项目区内以集体用地为主的点状供地项目保持原有集体用地性质。

  四、工作展望

  《意见》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与作为制定依据的粤自然资规字〔2019〕7 号文的有效期一致)。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审慎渐进原则,稳妥推进点状供地实施工作,并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的,及时研究对策并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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