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规发〔2009〕8号
各镇(街)规划管理所、松山湖规划建设局、虎门港管委会、生态园管委会、有关设计单位:
为加强电子报批中面积计算的准确性,推进规范化管理,我局对我市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面积计算规定进行了部分调整,具体如下:
一、雨篷建筑面积计算。若其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
二、不计容架空层建筑面积计算。不计容架空层建筑面积按结构墙柱围合的面积计算,与其相连的门廊、走廊、檐廊、挑廊等纳入不计容架空层范围计算;与其他建筑空间相连的首层入口、门廊、走廊、檐廊、挑廊等应按规定计算面积。
三、开敞式走廊的建筑面积计算。当开敞宽度大于深度且深度不超过
四、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容积率计算。其计算基准面应以建筑基地周边的城市道路标高和基地地坪标高为准。
五、飘窗建筑面积计算。窗台高度不小于
六、阳台面积计算。居住建筑每户的阳台面积之和(含入户花园、户内花园等)超过户内建筑面积20%的部分,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七、建筑平面的挖空部分,存在搭建使用的可能性的,视为阳台或房间,应按相应规定计入容积率。
以上条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