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建设项目规划方案面积计算规定的通知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09-06-16 09: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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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规发〔20098

 

各镇(街)规划管理所、松山湖规划建设局、虎门港管委会、生态园管委会、有关设计单位:

 

为加强电子报批中面积计算的准确性,推进规范化管理,我局对我市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面积计算规定进行了部分调整,具体如下:

一、雨篷建筑面积计算。若其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当雨篷与走廊等其他建筑空间连通时,雨篷建筑面积的计算区域以出入口宽度两侧各1以内为准,超出部分按其他建筑空间计算建筑面积。

二、不计容架空层建筑面积计算。不计容架空层建筑面积按结构墙柱围合的面积计算,与其相连的门廊、走廊、檐廊、挑廊等纳入不计容架空层范围计算;与其他建筑空间相连的首层入口、门廊、走廊、檐廊、挑廊等应按规定计算面积。

三、开敞式走廊的建筑面积计算。当开敞宽度大于深度且深度不超过3时,按1/2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按全面积计算。

四、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容积率计算。其计算基准面应以建筑基地周边的城市道路标高和基地地坪标高为准。

五、飘窗建筑面积计算。窗台高度不小于400mm、出挑深度不大于600mm且高度小于2200mm的悬挑飘窗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况应按普通房间标准计算建筑面积。

六、阳台面积计算。居住建筑每户的阳台面积之和(含入户花园、户内花园等)超过户内建筑面积20%的部分,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七、建筑平面的挖空部分,存在搭建使用的可能性的,视为阳台或房间,应按相应规定计入容积率。

以上条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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