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城乡规划局2017年深化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17-07-21 08: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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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非中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2017年深化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简政强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2017年4月13日

  抄送:市简政强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局。

  东莞市规划局2017年深化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东莞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权责事项通用目录》(东府办〔2016〕60号)精神,为保障我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下放事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提出的加大统筹力度,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镇级管理权限。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围绕“放好权、接好权、用好权、管好权”的十二字指导方针,结合我市实际工作需要,切实将我市简政强镇下放的事项衔接实施好,确保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二、 放权内容、方式和工作要求

  (一)项目分类

  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按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和所在位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以下项目为一类项目,其余为二类项目:

  1、属于中心城区的重点区域及属于《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控制建筑区”内的所有项目;

  2、客、货运站场、客运码头、5万吨及以上级别的货运码头、水厂、污水处理厂、110KV及以上等级变电站及线路走廊、加油站、加气站、高压燃气管、燃气门站与分输站、垃圾处理场(厂)、快速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大型交通市政项目;

  3、以中央、省、市行政单位名义申请的各类项目;

  4、房地产项目;

  5、商场、市场、医院、体育场馆、中小学校、旅馆(酒店)、文娱中心等主要公共建筑设施、农民公寓、廉租房、人才公寓;

  6、属于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项目及属于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的项目。

  7、科研项目。

  8、经市政府批准的新型产业项目(包括工业、仓储);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或乙类的工业、仓储项目;高度达到50米及以上或建筑面积达到及超过15000平方米的工业、仓储项目单体建筑工程。

  (二)放权内容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建筑工程)》和《建设工程验线》全部权限由市规划局委托各镇(街道办)实施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

  2、二类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委托各镇(街道办)实施审查,报市规划局备案。

  3、二类项目的《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城市建/构筑物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市政道桥/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城市建/构筑物工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市政道桥/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委托各镇(街道办)核发,报市规划局备案。

  (三)放权方式

  市规划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详见附件),明确委托事权范围和责任等。各镇(街道办)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使用市规划局的法律文书、表格,从事受委托事项的相关活动。

  (四)委托放权事项的工作要求: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相关事权时使用统一文书、表格,严格按下放事权的具体操作程序办理(操作程序附后)。

  2、下放事项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相关文书盖东莞市城乡规划局执法专用章。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遵守时限要求。行政许可的办理时限是15个工作日。

  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要坚决杜绝乱收费。

  5、建立联网系统,各镇(街道办)的收发件系统与我局联网,按规定做好项目的受理和批前、批后公示工作。

  6、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行政许可进行编号时,按我局现行的标准进行编号。我局提供空白证照和编号标准。

  三、职责分工

  市城乡规划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衔接,共同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一)市城乡规划局职责

  1、及时将下放事权的政策法规、相关文件传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加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的培训,帮助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行政能力,并协助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尽快考取相应的资格证书,做好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管理系统的联网工作,以便顺利开展工作。

  3、明确科室分工,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办公室负责总协调;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由用地规划科、报建科、村镇科、交通市政科、法规科等科室负责指导;

  联网系统的建立由技术科指导;

  收发件及网上公示业务由窗口指导。

  4、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下放事权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落实信息反馈:

  一是建立备案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相关行政审批后,在7日内将有关资料送市城乡规划局窗口申请备案。经备案审查后,如工作开展不够规范,市城乡规划局将及时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提出整改措施。

  二是强化监督检查。为及时掌握下放事项的实施情况,在扩权强镇工作开展初期,每月进行一次业务交流和监督检查,此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1、按照“权责统一”、“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正确履行管理职权,加强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努力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承接事项指导、协调、监管工作制度,健全各镇街法制机构对承接事权的指导监督机制(其中,对于非由分局承接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其相关决定作出之前,应由各镇街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把关)。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利用市城乡规划局的收发件系统对办理业务进行流程管理,并及时上传相关信息,按规定做好项目的受理和批前、批后公示工作。

  4、作出相关行政审批后,在7日内将有关资料送市城乡规划局窗口申请备案。

  5、充实工作人员,配备建筑、规划等专业人才,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改善办公环境和增加办公设备,建设办事宣传栏,规划展览厅,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为实现事权平稳交接提供物质保障。

  6、每月向市城乡规划局报送下放事项行使情况的统计报表。

  7、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和《市城乡规划局办事手册》等有关规定,真正做到依法办事,规范执法。

  四、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属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二)本实施方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件1:东莞市城乡规划局下放事项目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附件2:东莞市城乡规划局简政强镇下放事项操作规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附件1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下放事项目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性质

下放权限(下放到何种程度

下放部门

备注

行政许可

一般审批

行政处罚

其他

1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类项目


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按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和所在位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以下项目为一类项目,其余为二类项目:

1、属于中心城区的重点区域及属于《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控制建筑区”内的所有项目;

2、客、货运站场、客运码头、5万吨及以上级别的货运码头、水厂、污水处理厂、110KV及以上等级变电站及线路走廊、加油站、加气站、高压燃气管、燃气门站与分输站、垃圾处理场(厂)、快速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大型交通市政项目;

3、以中央、省、市行政单位名义申请的各类项目;

4、房地产项目;

5、商场、市场、医院、体育场馆、中小学校、旅馆(酒店)、文娱中心等主要公共建筑设施、农民公寓、廉租房、人才公寓;

6、属于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项目及属于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的项目。

7、科研项目。

8、经市政府批准的新型产业项目(包括工业、仓储);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或乙类的工业、仓储项目;高度达到50米及以上或建筑面积达到及超过15000平方米的工业、仓储项目单体建筑工程。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城市/构筑物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市政道桥/管线工程)




二类项目


3

建设工程验线 




所有项目


4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城市建/构筑物工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市政道桥/管线工程)




二类项目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建筑工程)




所有项目


6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二类项目


  附件2: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2017年简政强镇

  下放事项操作规程

  一、行政许可事项(7项)

  (一)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事项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办事内容及条件

  2.1办事内容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2办事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可向镇(街道)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划拨土地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可以提出申请。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流转土地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并具备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后,可以提出申请。

  3)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3、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镇(街道)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接件受理人员检查基础材料齐全且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即予以接收登记,出具《收件回执》;基础材料不齐全或格式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退回申请人。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和业务科室共同审查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或格式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办理时限内)。符合审批条件且公示通过,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不符合审批条件或公示未能通过,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办理事项退件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镇(街道)规划部门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备案

  镇街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后,7日内将有关资料送市城乡规划局窗口申请备案。

  (6)归档

  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科室负责对备案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4、监管措施

  (1)对所办理业务向市城乡规划局备案。

  (2)市城乡规划局采取不定期方式检查相关文书档案资料。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6.注意事项

  无。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城市建/构筑物工程)

  1.事项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2.办事内容及条件

  2.1办事内容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建/构筑物工程)。

  2.2办事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可向镇(街道)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审定并与报送的材料一致; 

  5)已获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 

  6)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3、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镇(街道)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接件受理人员检查基础材料齐全且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即予以接收登记,出具《收件回执》;基础材料不齐全或格式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退回申请人。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和业务科室共同审查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或格式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办理时限内)。符合审批条件且公示通过,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图纸;不符合审批条件或公示未能通过,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办理事项退件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镇(街道)规划部门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备案

  镇街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建/构筑物工程)》及附图、附件后,7日内将有关资料送市城乡规划局窗口申请备案。

  (6)归档

  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科室负责对备案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4、监管措施

  (1)对所办理业务向市城乡规划局备案。

  (2)市城乡规划局采取不定期方式检查相关文书档案资料。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6.注意事项

  无。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市政道桥管线工程)

  1.事项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2.办事内容及条件

  2.1办事内容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道桥管线工程)。

  2.2办事条件

  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道桥/管线工程)申请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可向镇(街道)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管线项目除外)

  4)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审定并与报送的材料一致;(管线项目除外)

  5)已获得正式的计划、国土批文;

  6)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3、办理程序。

  (1)申报

  申请人向镇(街道)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接件受理人员检查基础材料齐全且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即予以接收登记,出具《收件回执》;基础材料不齐全或格式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退回申请人。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和业务科室共同审查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或格式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办理时限内)。符合审批条件且公示通过,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图纸;不符合审批条件或公示未能通过,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办理事项退件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镇(街道)规划部门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备案

  镇街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道桥管线工程)》及附图、附件后,7日内将有关资料送市城乡规划局窗口申请备案。

  (6)归档

  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科室负责对备案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4、监管措施

  (1)对所办理业务向市城乡规划局备案。

  (2)市城乡规划局采取不定期方式检查相关文书档案资料。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6.注意事项

  无。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建筑工程)

  1.事项设立依据

  (1)《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办事内容及条件

  2.1办事内容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工程)。

  2.2办事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可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1)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2)土地权属清晰。

  3)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3、办理程序。

  3、办理程序。

  (1)申报

  申请人向镇(街道)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接件受理人员检查基础材料齐全且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即予以接收登记,出具《收件回执》;基础材料不齐全或格式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退回申请人。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和业务科室共同审查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或格式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办理时限内)。符合审批条件且公示通过,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不符合审批条件或公示未能通过,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办理事项退件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镇(街道)规划部门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备案

  镇街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工程)》及附图、附件后7日内将有关资料送市城乡规划局窗口申请备案。

  (6)归档

  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科室负责对备案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4、监管措施

  (1)对所办理业务向市城乡规划局备案。

  (2)市城乡规划局采取不定期方式检查相关文书档案资料。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6.注意事项

  无。

  (五)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建构筑物工程)核发

  1.事项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六条。

  2.办事内容及条件

  2.1办事内容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建构筑物工程)。

  2.2办事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可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1)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

  2)现状实测图反映建(构)筑物工程按批准内容建设完成;

  3)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

  4)已完成配套工程(项目尚未全部实施完毕,仅申请部分单体建筑验收除外);

  5)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项目尚未全部实施完毕,仅申请部分单体建筑验收除外); 

  3、办理程序。

  (1)申报

  申请人向镇(街道)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接件受理人员检查基础材料齐全且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即予以接收登记,出具《收件回执》;基础材料不齐全或格式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退回申请人。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和业务科室共同审查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或格式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办理时限内),经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审批条件,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办理事项退件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镇(街道)规划部门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备案

  镇街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建构筑物工程)》及附图、附件后7日内将有关资料送市城乡规划局窗口申请备案。

  (6)归档

  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科室负责对备案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4、监管措施

  (1)对所办理业务向市城乡规划局备案。

  (2)市城乡规划局采取不定期方式检查相关文书档案资料。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6.注意事项

  无。

  (六)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市政道路、管线工程)核发

  1.事项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六条。

  2.办事内容及条件

  2.1办事内容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市政道路、管线工程)。

  2.2办事条件

  具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市政道桥/管线工程)申请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可提出申请:

  1)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

  2)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报告反映建(构)筑物工程按批准内容建设完成;

  3)无擅自变更设计行为;

  4)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

  3、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镇(街道)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接件受理人员检查基础材料齐全且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即予以接收登记,出具《收件回执》;基础材料不齐全或格式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退回申请人。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和业务科室共同审查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或格式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办理时限内),经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审批条件,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办理事项退件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镇(街道)规划部门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备案

  镇街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市政道路、管线工程)》后,7日内将有关资料送市城乡规划局窗口申请备案。

  (6)归档

  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科室负责对备案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4、监管措施

  (1)对所办理业务向市城乡规划局备案。

  (2)市城乡规划局采取不定期方式检查相关文书档案资料。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6.注意事项

  无。

  (七)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1.事项设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五条。

  2.办事内容及条件

  2.1办事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2.2办事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可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3)场地已平整,并留有放线标志。

  3、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镇(街道)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接件受理人员检查材料齐全且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即予以接收登记,出具《收件回执》;材料不齐全或格式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退回申请人。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或格式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办理时限内),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经实地核查和书面审查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并送达验收证明文件;不符合审批条件,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办理事项退件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镇(街道)规划部门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备案

  镇街规划部门在核发《准予许可通知书》后,7日内将有关资料送市城乡规划局窗口申请备案。

  (6)归档

  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科室负责对备案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4、监管措施

  (1)对所办理业务向市城乡规划局备案。

  (2)市城乡规划局采取不定期方式检查相关文书档案资料。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6.注意事项

  无。

  二、其他事项(1项)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1.事项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办事内容、条件及程序

  2.1办事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2.2办事条件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3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2. 4.办理结果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1份,总平面蓝图3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图册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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