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城乡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各科室、分局、下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提升我局依法行政工作能力,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东莞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东莞市城乡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11月27日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文件依据】 依据《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东莞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动态调整事项目录】 《市城乡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要结合工作实际年度动态调整,由局务会议定后执行。
第四条【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根据《市城乡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工作,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涉及城市、园区、镇总体规划重大变更;
(二)涉及城市、园区、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调整;
(三)编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专项规划;
(四)制定或调整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五)经讨论明确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履行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风险评估;
(二)专家咨询论证;
(三)征求意见(公众参与);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结果公布;
(七)实施后评估。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责任分工】各业务科室作为决策拟制科室、决策执行科室,主要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具体负责确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体负责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专家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公众参与)、集体讨论决定、结果公布、实施后评估等程序。
法规监察科作为统筹指导科室,负责指导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效果进一步完善《规定》,具体负责统计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 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不得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八条【决策草案拟定】 拟订决策草案,决策拟制科室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根据需要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决策拟制科室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论证决策草案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与现有相关政策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
决策拟制科室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维护稳定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等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第二章 风险评估
第九条【社会风险评估内容】 社会风险评估是指在出台或审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之前,对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开展系统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从源头上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和激化。
具体评估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是否有充分的政策、法律依据;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等;
(二)重大行政决策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涉及征地、拆迁、移民等补偿安置措施标准是否合理等;
(三)重大行政决策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并且有保障;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政策是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等;
(四)所涉及群众对重大行政决策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对群众有可能提出的合理诉求,能否通过法律、政策途径妥善解决;对群众有可能提出的不合理诉求,能否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合理解释、有力论证和详细说明,并取得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五)对所涉及群众的补偿、安置、保障等措施是否与其他地区同类、其他行业同类或类似事项的措施有较大差别,是否可能引起相互攀比,造成连锁反应;
(六)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存在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是否制定了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预案等;
(七)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他方面。
第十条【评估责任主体】 由市规划局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风险评估责任主体是决策拟定科室;
由市规划局牵头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风险评估责任主体是决策拟定科室;
涉及园区、镇总体规划重大变更,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重大调整的,风险评估责任主体是属地园区管委会、镇政府,审批科室负责督导、评审和综合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分类】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一般评估和重点评估。
(一)一般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没有社会稳定风险或风险较小,不会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大事项。
(二)重点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较大,有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一般评估程序】一般评估由评估责任主体根据有关规定,就重大事项征求意见、论证和公示的同时,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认真预测,确定风险程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可否实施的总体评估结论,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同级党委维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重点评估程序】重点评估由评估责任主体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重点评估遵照以下程序:
(一)确定评估事项。凡是涉及到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评估责任主体认为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必须书面函告同级党委维稳部门,并将其确定为需重点评估事项;
(二)制定评估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组织形式、工作目标、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
(三)组织进行评估。根据实际,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勘查、查阅文件资料以及开展问卷调查、民意测验、重点走访等方式,认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广泛听取相关镇街意见和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听证和论证,做好相关社会统计资料的整理和分析工作;
(四)编制评估报告。对照第八条评估内容,对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全面的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特别要对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评估预测。对稳定风险作出风险很大、有风险、风险较小或无风险的最终评价。对评估出来的不稳定隐患,制定调处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对重大事项的实施作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意见;
(五)评估报告备案。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同级党委维稳部门备案。必要时由维稳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沟通研究,以进一步确定风险程度,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四条【经费保障】根据《东莞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在各评估牵头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中审核安排。
第三章 咨询论证
第十五条【咨询论证形式】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
第十六条【咨询论证结果】 咨询论证程序应出具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等书面材料。
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应将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纪要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章 征求意见(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征求其他部门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拟制科室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有关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拟制科室进行协调,达成一致。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拟制科室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公众参与形式】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门户网站、行业网站、新闻媒体、报纸、微信、微博、电台、电视台等任意三种或以上公众参与方式进行公示。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引导公众共同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按照现有制度规定落实。
第十九条【公众参与公示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
(二)决策目的依据、理由、影响及相关说明;
(三)公众意见反馈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公众反馈意见处理】 在公示中公众反馈的意见及采纳情况须在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中进行公告。
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告知听证代表,并在门户网站中进行公告。
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具体程序参照《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合法性审查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二条【提供审查材料】 法规科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要求决策拟定科室予以协助,可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及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成本效益风险分析等;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四)省内外相同或相似事项的有关资料;
(五)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审查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市政府职权范围;
(二)决策的形成过程是否经过法定程序;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
(四)是否与我市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五)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审查结果】 法规监察科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第六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务会讨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履行风险评估、专家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第二十六条【讨论结果】 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局长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会议记录】 进行重大行政决策讨论时,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及时公开】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
第七章 决策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决策后评估是指决策执行主办科室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其他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十条【评估时限】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或者决策执行期限进行。
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决策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决策目标、效果无法如期实现;决策引起社会各方强烈不满或者决策执行主办科室认为有必要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
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实施次年评估一次。
决策执行期限10年以上(含本数)或者没有规定执行期限的,每满5年翟少评估一次;决策执行期限3年以上(含本数)10年以下的,每满3年至少评估一次;决策执行期限不足3年的,决策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开展评估。
第三十一条 纳入决策后评估计划的事项,决策执行主办科室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落实评估程序和相关要求,跟踪工作情况,确保评估的质量和进度。
第三十二条【评估实施形式】 决策后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评估机构测评相结合,通过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委托课题研究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评估实施主体】 决策执行主办科室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后评估工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决策后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等机构(以下统称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及熟悉相关法律、政策和评估方法技术的专业人员。
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评估,不得擅自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四条【评估内容范围】 决策后评估可以根据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三十五条【评估内容】 决策后评估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开展:
(一)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政策规定相一致,是否与相同位阶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相协调;
(二)决策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决策涉及的措施、管理方式等是否必要、适当,是否达到决策目标和预期效果;
(三)决策实施的利与弊分析评价;
(四)公众(尤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体)对决策实施的满意度。
第三十六条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机关应当成立评估工作小组,结合评估工作实际需要邀请决策相关部门和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代表参加;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依据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调查决策实施情况,收集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决策实施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对调查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评估报告;
(五)将评估报告提交局务会审议。
(六)将评估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七条【评估报告内容】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基本情况;
(二)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四)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
(五)评估结论及对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暂缓、停止的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的,决策执行主办科室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
决策执行主办科室和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预设评估报告结论,不得按照决策执行主办科室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三十九条【评估结果】 决策执行主办科室应当在评估工作启动后三个月内形成评估报告。
决策执行主办科室应当在评估报告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报局务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十条【评估结果处理】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延续、调整、暂缓、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市人民政府决定采纳评估报告中关于延续、调整、暂缓、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按照相关程序执行;决定采纳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工作方式等建议,局机关及时进行研究落实。
第四十一条【保密要求】 参与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干扰评估机构评估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终身追究原则】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一)除特殊情形外, 在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未依法按照公众参与、 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合法性审查、 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决策, 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的;
(二)除特殊情形外,行政决策机关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决策而未作出决策,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弄虚作假的;
(四) 其他应当进行终身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责任倒查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倒查,是指由于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执行造成不良后果后,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追究管理和履职责任,组织对事件、案件原因、后果调查,并对相关科室或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责任追究的专项工作。
实施责任倒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惩前毖后的原则以及分级查究、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责任倒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重大行政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重大行政决策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
(三)重大行政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内容执行;
(四)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