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18-11-01 08: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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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东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工作效能,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审议规则,依据《东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是与《东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配套的具体说明与补充,各专业委员会在审议项目时除遵守本工作细则外,尚应符合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

  第三条 根据审议项目类型的不同和工作分工,市规划委员会下设2个专业委员会:控规与城市更新委员会、专项规划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受市规划委员会委托,就各自的议事范围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章委员和机构

  第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以现任市规划委员会委员为主,不足名额依据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能划分,选聘合适人选。专业委员会委员可在不同专业委员会之间兼任。

  第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推选、聘任、换届等具体程序,以及委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参照《东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控规与城市更新委员会根据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工作提出审议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的控规年度编制计划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二)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三)对控规的修改申请和修改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四)对涉及控规和控规调整的相关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五)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控规与城市更新委员会委员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二分之一。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城乡规划的副秘书长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

  第八条 专项规划与环境艺术委员会根据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各类专项规划、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城市建筑及景观设计、交通及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审议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域范围内的各类专项规划的草案及其修改方案提出审议意见;

  (二)对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三)对城市重要景观地段的建(构)筑物设计草案、景观及环境工程设计草案,以及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与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事项提出审议意见。如标志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建(构)筑物,重点地段的城市广场、灯光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四)对城市重大交通及市政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的相关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五)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专项规划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委员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二分之一。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城乡规划的副秘书长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召开。与会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本专业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与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参会人员,并赋予其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审议权和表决权:

  (一) 参会的委员人数或委员类别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可调请其它委员会的非公务委员参加本专业委员会会议;

  (二) 会议审议事项情况需要的,可从专家顾问小组抽调相应的专家参加本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各专业委员会的会务工作。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期间,可邀请相关部门、单位或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程序:

  (一)组织编制单位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审查意见,根据拟审议项目的所属类别,分别向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拟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二)办公室提出会议拟审议项目清单,报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原则上提前5天将拟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给各位委员;

  (三)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

  (四)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也可视审议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列席会议代表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答疑。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须在开始表决前退出会场;

  (五)与会委员审议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进行表决。所有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

  (六)会议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获不少于三分之二与会委员同意的初拟意见,形成审议意见;

  (七)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报有关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后,形成市规划委员会终审意见。

  第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和说明原因,并委托本部门担任正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人员应相对固定)代理参加会议,同时将代理参加会议人员的名单报送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其他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对于违反章程或在1年内累计3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实行表决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方式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其回避。

  第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中未涉及的内容,参照《东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十六条 组织编制单位负责拟审议规划草案的公示工作。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最终审议意见的公示工作。

  第十七条 规划公示的信息包括规划编制、规划审批、规划实施3个阶段的信息,以及信息查询方式和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八条 拟审议规划草案在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十九条 对于应当公开的规划信息,应根据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具体工作阶段,同时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固定的场所(展厅或公示栏);

  (二)东莞日报;

  (三)当地有线电视台、站至少连续3天在黄金时段播出;

  (四)市规划局网站(http://www.dggh.gov.cn)。

  负责公示的部门必须提供上述公示的凭证。

  第二十条 拟审议规划草案在公示后,应由负责公示的部门收集公众意见和归纳采纳情况,形成公众意见接受凭证和公众意见处理报告书。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的修改程序为:由于形势发展需要修改时,由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经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同意通过方可生效。修改后的工作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条款的解释权属东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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