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07年6月4日核发给东莞市东坑平谦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7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7-26-00002、2007-26-00003、2007-26-00004、2007-26-00005、2007-26-00006、2007-26-00007、2007-26-00008〕,根据原《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一年内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的规定,因东莞市东坑平谦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证件有效期内未办理申请用地手续也未申请延续,该证件已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的规定,我局决定注销“编号2007-26-00002、2007-26-00003、2007-26-00004、2007-26-00005、2007-26-00006、2007-26-00007、2007-26-00008”7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