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的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办函〔2021〕11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测绘资质和测绘作业证权责清单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测绘〔2021〕1429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已取消办理本单位行使审批职权的8个行政许可事项,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审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治理工程勘查单位丙级资质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治理工程设计单位丙级资质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丙级资质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丙级资质审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丁级资质审批等8个行政许可事项。
二、已批行政许可的处理
(一)丙、丁级测绘资质
已办理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丙级资质审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丁级资质审批等2个事项并取得丙级测绘资质证书或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需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测绘〔2021〕1422号)的规定,在2021年11月30日前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zz.ch.mnr.gov.cn)选择复审换证模块在线向我局提交换证申请。在11月30日前未提交复审换证申请的,或者提交复审换证申请后因测绘单位原因造成在12月31日前未完成复审换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次复审换证的权利。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地质灾害危险性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丙级资质
已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地质灾害危险性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丙级资质等5个事项并取得对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资质证书后续的注销、升级、换证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
截至2021年7月1日,我局未曾核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证书,本事项后续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我局取消审批本单位行使审批职权的前述8个行政许可事项后,将继续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二是强化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三是督促行业协会开展政策培训宣传,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自管作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pdf
2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测绘〔2021〕1422号)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