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然资源部近日公布的《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自然资源部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即遗失、灭失声明不再按原规定刊发声明15个工作日,再予补办。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全体登记人员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新规定,立足市镇工作实际,加快优化流程再造,于5月31日起通告推行新规落地见效,依法快捷为群众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补发业务。新规实行后,权利人申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无需公告15个工作日,进一步节省了等待时间,提升了企业群众办事效率。
近年来,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坚持以为民服务为核心,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持续探索各项便民利企新举措。下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持续推动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走深走实,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为企业减负担、增活力,为群众解难题、增便利,不断提升企业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