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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020A/2025-00710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06-12
名称: 政策解读:《东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试行)》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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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东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5-06-12  浏览次数:-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修订完善《东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配套费”)是专项用于城建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东莞现行配套费征收以2004年拟定的工程造价基数作为计征标准。为贯彻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2025年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为企业纾困解难、减轻我市制造业企业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特修订本规定。

  二、制定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2.《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

  4.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方式

  本次配套费的征收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收取。新建项目按新建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三)征收标准

  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要求,征收标准为“工程基建投资额4%”,具体为“东莞市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基建投资额×建筑面积×4%”。“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基建投资额”标准主要是参考2004年确定的工程造价基数,定为工业项目(M0除外)800元/㎡、仓储项目1000元/㎡、其他项目1200元/㎡,折算为配套费分别是工业项目(M0除外)32元/㎡、仓储项目40元/㎡、其他项目48元/㎡。

  (四)减免范围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文件,对符合要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提供社区养老的建设项目等,按规定减征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文件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4日。

  五、解读机关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