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020A/2024-00487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07-18
名称: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
文号: 东自然资函〔2024〕421号 发布日期: 2024-07-18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8  浏览次数:-

  各镇街(园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相关单位:

  为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部署,保障电动自行车停放空间,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80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24〕1290号)以及《东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新增停放场所用地规划管控

  (一)新建居住项目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 1062)有关规定以及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标准,结合居住区面积、户数等,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分布、面积等配建规划要求,并将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布局作为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应审内容,相关单位应按要求严格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规划核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与建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二、简化既有小区停放场所规划审批手续

  鼓励既有小区在满足消防等安全要求下,酌情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参与和同意表决的业主人数、比例规定,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不改变空间属性的前提下,利用既有住宅小区公共空间新增停放场所无需办理规划审批。

  三、支持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

  利用已有公共开放空间配套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