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0日,东莞市常平镇桥沥北门村经济股份合作社与东莞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下称“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约》,将位于常平镇桥沥北门村小组“黄峰地”(土名)面积为3.4亩的地块以每年9970元的价格租给该建筑劳务公司使用,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起,租期30年。
2011年4月,建筑劳务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上述租得的地块上推填土,拟建设工业厂房。我局执法监察人员多次予以制止,但该建筑劳务公司不听制止,非但没有落实整改措施,反而继续扩大占地规模。经实地测量,该建筑劳务公司非法占用土地9.73亩,地类为农用地。该地在《常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中,属基本农田。
建筑劳务公司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基本农田内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该建筑劳务公司已涉嫌构成犯罪。我局已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